瑞士联邦经济事务、教育和研究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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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联邦经济事务、教育和研究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瑞士联邦 经济事务、教育和研究部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劳动和就业领域 合作协议 瑞士联邦经济事务、教育和研究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希望加强瑞士和中国之间长期以来的经济和政治关系; 致力于根据瑞士和中国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状况谋求可 持续发展,并注意到促进社会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对于长期经 济繁荣的重要意义; 希望加强双边合作,以便有助于制定在全球范围内解决 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适当措施; 忆及双方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签订的 《瑞士联邦经 济事务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劳动 和就业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考虑到瑞士和中国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及国际劳 工组织的目标; 相信双方在劳动和就业领域的合作符合双方共同利益, 有利于加强瑞士和中国的友好关系, 兹达成如下协议: 1 第一条 目标和范围 一、 双方致力于根据自身不同的发展、社会、文化和 历史背景等国情,改善工作条件、促进体面劳动以及保护和 提高基本工人权利。 二、 双方将加强在劳动和就业领域的双边合作,以努 力实现全球贸易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总则 一、双方重申瑞士和中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的义 务,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 《后续措施》所确定的承诺。 二、双方重申瑞士和中国就 《二〇〇六年联合国经济和 社会理事会关于充分就业和体面劳动部长宣言》所确定的承 诺,确认实现所有人的充分、生产性就业和体面劳动是实现 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三、双方忆及瑞士和中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有 义务积极实施其已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四、双方重申于二〇〇八年第97 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 过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争取公平全球化的社会正义宣言》。 五、双方认识到,通过弱化或减少瑞士和中国国内劳动 法律、法规、政策和实践所提供的保护,以促进贸易和投资 的做法是不适当的。 六、双方认识到,在瑞士和中国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 制订或实施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实践是不适当的。 七、双方将有效实施各自国内劳动法律。 2 第三条 合作 一、双方重申合作的重要性,以便基于各自国家劳动 政策目标和可适用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规定的责任进一步 完善各自劳动标准和实践。 二、为达成该目标,双方同意开展劳动和就业领域合作, 包括行政和技术合作及能力建设。合作活动将在双方于二〇 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签订的 《瑞士联邦经济事务部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劳动和就业领域合作谅解 备忘录》框架下开展。 第四条 制度安排和磋商 一、为了便于本协议的实施和沟通,双方应在本协议 生效后6个月内各指定协调员。 二、如对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产生任何问题,一方可以 通过协调员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双方将尽最大努力通过合 作、磋商和对话的方式达成共识。 三、如一方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要求与另一方举行会晤, 双方应在可行的时间尽快会晤。除非双方另行商定,会晤应 在一方提出要求后90天内进行。 四、此类问题可以提交双方参加的联合会议磋商,双方 部长可出席此类会议。 第五条 最终条款 双方应当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国内 法律程序。本协议自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第60天生效。除 非一方提前6个月向另一方发出通知终止,本协议将长期有 效。 3 下列签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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