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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C Employment Law Newsflash 26 February 2010 – copyright TransAsia Lawyers Page 1 of 3
中国劳动法快讯
二〇 〇
一 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十一刊 第二期
全国:卫生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
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简介
? 2010 年 2 月 10 日,卫生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
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消除社会对乙肝
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歧视,维护其入学与就业权利。早在 2007 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就曾颁布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但该意见的规定较为笼统,
而本通知则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并且加强了对乙肝表面抗原携
带者的隐私权的保护。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都要求指定的医院将劳动者的体检报告直接寄交给用人
单位,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特别留意,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未经劳动者本人
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敝所特将该通知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主要内容
? 用人单位在公民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
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 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
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经卫生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 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
? 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
体检报告。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的监督检查,督
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
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
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
PRC Employment Law Newsflash 26 February 2010 – copyright TransAsia Lawyers Page 2 of 3
* * *
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
纪要》(续)
敝所已在上一期劳动法快讯中介绍了《纪要》之部分重要内容,本文将继续对该《纪要》进行介绍。
主要内容
1. 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
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 年 1 月 1 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自用
工之日起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出经济补偿金,再乘以 2 ,即为赔偿金,
不再分段计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其加付的一倍
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纪要》第25 段 )
?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北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
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
应从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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