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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第五章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背景 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上的竞争优势促使他们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发展中国家参与制定一个全面的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则有利于体现自身利益,还可以利用规则预防发达国家采取的单方面的行动或是防止在区域贸易安排中出现对他们不利的岐视性做法。 2、过程: 争论——美国在1982年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进行服务贸易多边谈判,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谈判有关问题上(法律范围、概念、贸易和投资、发展等方面)争执不下。 妥协——1986年9月将服务贸易谈判列入乌拉圭回合的组成部分。 1986年10月-1988年11月,谈判重点是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范围,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国际规则会协议等问题。 1988年12月-1990年6月,谈判重点集中在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例外和保障条款以及国内规章等原则在服务部门的运用。 1990年7月-12月服务部门的开放,以及各部门开放的各项承诺。 协议达成、正式签署——1993年12月15日达成协议;1994年4月15日由111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正式签署。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结构与特征 1、在形式上,GATS主要包括协定条款、部门条款(即附录)和各国的市场准入清单三大部分。 《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组成部分 在逻辑结构上,GATS又可分为六个环节: 第一部分:一般性定义 第二部分:适用于全体成员国的普通义务与原则 第三部分:成员国根据其列出的细目表,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具体承诺 第四部分:成员国就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谈判原则、适用范围、具体承诺的细目表以及细目表的修改作出的规定 第五部分:组织结构条和款最后条款 第六部分:各种附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特征 借鉴和沿袭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和市场准入等原则。 一般义务与具体义务分别规范。一般义务是最惠国待遇等方面的义务,该义务对所有成员方和所有服务部门均有约束力,而不管成员方是否已开放或同意开放这些服务部门;具体义务也称特定义务是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方面的义务,只适用于成员方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和承诺开放这些服务部门的成员。 大量具体规范和具体承诺尚待进一步谈判明确。不少条款并未规定明确的规则和义务,其内容需通过进一步谈判确定。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 服务贸易有了共同遵守的规则; 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促进服务贸易和相关货物贸易的发展; 促进国际服务交流与合作; 协调各成员方利益。 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解析 一、序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条款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与原则 目标:“促进贸易各方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原则:尊重各国的目标政策,平等互利,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困难。 二、6部分主要内容 1、《服务贸易总协定》 的范围与定义 范围: 适用于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各种措施,既涉及私人公司也涉及政府公司,只要服务业是基于商业目的。 定义: a.跨境交付方式; b.境外交易方式; c.商业存在方式; d.自然人流动方式。 2、《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最惠国待遇 即要求每一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这样待遇的方式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b.透明度 GATS要求每一成员方应把影响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其它规定、规则和习惯做法,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前予以公布;任何成员方也必须公布其参加的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协定。 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 GATS承认服务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促使发达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服务部门,并允许发展中国家通过向外国服务者附加条件以换取市场准入。 d.经济一体化 GATS第五条规定成员方实施无岐视待遇的要求,要求在服务贸易协定中安排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部门减让和在成员方之间实质性消除所有岐视。 e.国内规定 GATS规定任何成员方应在合理、公正、客观的基础上,实施影响服务贸易的国内规定。 相互提供服务所需资格。提供服务的公司或个人需要取得他们职业的证书、许可证或其他授权。 f. 关于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和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规则。 对于服务业在国内市场经营出现垄断的事实成员有义务确保这些服务提供者不会滥用他们的垄断和专营的权力,或不以违背他们在总协定项下的一般性义务或具体义务的方式行事。 g. 保障措施 GATS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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