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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私法之合同

《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适用法解释》一: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 第七十九条 外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签订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分析 【一般规则】: 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具体规则】: 针对17 种合同的具体法律适用规则。 【例外规则】: 更密切联系原则(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 【特殊性规则】: 针对劳动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特别规则。 2010-2014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情况分析 在无意思自治的情况下,考虑的连结点 确定的准据法 申请人称,在该合同签订的前一天,该方与其上手的卖方(另一香港公司)已经就这批货物订立了买卖合同,单价亦为CIF上海价,每吨单价为325美元。上述合同订立之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一再催促之下于4月下旬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货款计25万美元。4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一张传真, 主张将25万元作为定金。申请人将50万美元汇付给其上手的卖方。此后,被申请人没有支付其余货款,申请人亦未向其上手的卖方支付其余货款。结果,申请人上手的卖方扣留了申请人向其支付的50万美元货款以及该方与申请人在其他交易项下的10万美元。这样,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收 取货物和支付货款而蒙受的损失为35万美元,即被其上手卖方扣留的60万美元减去被申请人已付的25万美元。申请人提起本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赔偿这一损失。 香港合同法:当合同被违反时,赔偿的目的在于补偿原告。这项原则意味着原告不得从被告的违约取得横财。……在纯合同争执中,法庭不会宣判惩戒性的赔偿。 试回答 1、本案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2、试为本案进行裁决? 案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阿里山的海湾资源有限公司(简称海湾公司)诉杭州杭钢对外经济有限公司(简称杭钢公司) 案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阿里山的海湾资源有限公司(简称海湾公司)与杭州杭钢对外经济有限公司(简称杭钢公司)就买卖塑料原料PVCS6558事宜进行过电话磋商。2001年6月7日,海湾公司上海代表处向杭钢公司发送传真件,告知这批塑料货物的品名、价格、数量及包装、交货、付款方式等,同时载明“请贵公司书面确认,书面合同后补”的字样。杭钢公司收到该传真件后, 在其上注明“以上条款我司已确认,具体事宜到6月11日协商待定”,并于当日又将此传真件传回海湾公司上海代表处。同月13日,海湾公司上海代表处再次向杭钢公司发送传真,要求杭钢公司最迟在6月14日中午确认是否要该批货物。后杭钢公司回复无法要这批货物。为此海湾公司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杭钢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判令杭钢公司承担因毁约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近94万元。 在诉讼中,海湾公司与杭钢公司对案件争议一致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法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故法院将海湾公司与杭钢公司协议选择适用《公约》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依据《公约》有关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而杭钢公司对发价的回复表明其对发价并未无条件接受,而是作出了继续磋商的意思表示,属限制性的答复,应视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故海湾公司认为合同成立是不符合《公约》规定的。 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问题 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 住所地:广州市滨江东路。 被告:万富船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摩利山道80-83柏余中心。 被告:菊石海运公司(AMMONITE MARINE S.A.)。 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城。 1996年8月17日10时,万富船务有限公司(下称万富公司)与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下称救捞局)联系,称由其经营,注册船东为菊石海运公司(下称菊石公司)的洪都拉斯籍“菊石”轮,在北纬26°35′、东经125°20′附近海域副机发生故障,要求救捞局救助。14时45分,万富公司以传真方式书面委托救捞局,要求救捞局派拖轮并备3天的船员伙食,将“菊石”轮拖到珠海联大船厂,并确认此次托轮费用为50000美元。救捞局接受委托后,于15时10分通知“穗救206”轮备好伙食,前往事故地点救助“菊石”轮。“穗救206”轮接到指令后,于1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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