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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浅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13 保险法律工作联席会议交流材料
互联网保险业务浅析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自上世纪90 代,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就开始引起各行业的广泛关注,中
国从出具第一张网络保单至今已有十多 时间,电子商务凭借低成本、宽覆盖、交易便捷等
优势,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国内网络技术逐步成 、网民数量不断扩张、网购意识
迅速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进入快速发展期。随着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的发展,
网络销售这一新型的保险销售渠道也应运而生,但由于保险的特殊性以及保险品种的多样
性、复杂性,网销保险具有不同于其他网上购物、网上交易、在线电子支付等电子商务的特
殊规则,本文就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一些法律实务问题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互联网保险业务立法现状
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业务监管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 《办
法》),并已于2012 1 月1 日起施行。《办法》主要遵循透明度原则、信息化原则及监管标
准 本一致原则,即从提高透明度的角度出发减少网络保险欺诈,以强化信息技术标准、借
助信息化手段来保障保险业务交易的安全性和公平性,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与传统保险业
务 本一致的监管原则和标准。就具体内容而言,《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是明确
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采取事后报告的方式;二是设立了保险代理、经
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准入门槛;三是确立了互联网业务集中运营、投保流程合理、严格
履行保险合同说明义务、保证服务质量等 本经营规则;四是要求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2011 中国保监会起草了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
见,但截至目前该规定仍未正式下发,因此,对于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标准尚存空
白。
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 《关于适用〈中华未就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二)》,(法释〔2013〕14 ,自2013 6 月8 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 “通过
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
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首次以司法
解释的形式明确了网络销售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规定了保险人网销保险时,对免责条款的
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规则。但对于网络销售保险中的一些法律实务问题,比如投保人
或其代理人的身份核实、电子签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电子保单等等方面并没有
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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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保险法律工作联席会议交流材料
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投保人签名的真实性问题
在传统保险销售模式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纸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即可作为其本人
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但在网销模式中,亲笔签名这一环节不再存在,如何确保投保人本人
履行投保义务以及替代 “亲笔签名”体现其本人意思表示的方式,都具有了相当难度。
无纸化、在线化、移动化是未来保险业务发展的驱动力,电子签名是其中核心的引擎之
一。2004 我国颁布《电子签名法》,认可电子签名的合法性,《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
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
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
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保险合同使用电子签名不违反法律规定,
且保险合同不属于《电子签名法》所禁止适用的文书类别,因此网销保险使用电子签名具有
合法性,但何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呢?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 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 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
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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