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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快讯新文件明确再保险业务等增值税政策
中国 | 税务与商务咨询 | 间接税服务 | 2016 年7 月6 日 English
税务快讯
营改增 – 新文件明确再保险业务等增值税政策
2016 年6 月18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6]68 号文件
(简称“68 号文”),针对此前财税[2016]36 号文件(简称 “36 号
文”)未予明确的再保险、不动产经营租赁、非学历教育服务等增值税
政策作出规定。该文件自2016 年5 月1 日起追溯执行。
68 号文的主要内容包括:
再保险
1) 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以下情形2)中所描述的境内保险公司向境
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
税政策。例如,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所取得的保费收入目前适
用免征增值税处理,因此相应的再保险合同也应作免税处理。与之同
理,原保险合同适用非免税处理的,那么相应的再保险合同也不得免
税。另外,如果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则在所有原保险
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才能适用免征增值税政
策。
2)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
务,免征增值税。根据36 号文的定义,“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再保险业务的增值税处理,68 号文仍然有未明确之
处。比如,分保佣金是否应该作为一项独立应税收入计征增值税,还是
应在计算再保险人的增值税时从再保险费收入中扣减。此外,如果境外
再保险经纪人参与了中国境内再保险人和再保险分出人之间的再保险业
务,增值税适用规定是否有所不同等也有待明确。我们希望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可以尽快发布相关规定,以澄清有关事项。
不动产经营租赁
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若沿用
36 号文的有关定义,则上述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 年5 月1 日后自行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在上述各情形下,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
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
(其中,情形1)、3)适用5%征收率,情形2)适用3%预征率),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其他
?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原营业税法规下,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按3%计征营业税。68 号文的这一规定可使营改增后有关纳税人的
增值税计税方法在本质上接近于此前的营业税处理,因此有助于减轻
营改增对此行业的影响。
?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即纳税人可
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有关项目后的余
额作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
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
不征收增值税。
虽然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已从2016 年5 月1 日起实施,但目前仍有诸多
问题有待明确。德勤间接税服务团队会继续跟进营改增的有关进展,给
您提供及时的更新并分享我们的洞察。
作者:
香港 上海
展佩佩 唐晔
合伙人 总监
+852 2852 6440 +86 21 6141 1081
sachin@.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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