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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1 关于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汽车产业是当今时代世界经济的重要产业,对汽车产业实施有效监管
是保障汽车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早在
20世纪60年代美国汽车产业就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并逐渐
扩展到美国其他消费品安全领域,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建立了自己的缺陷
产品召回制度。
2004年,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四部委联合发
布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
召回制度。至2012年12月31日,我国共实施召回535次,累计召回缺陷
汽车产品943.89万辆,对促使生产者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
保障汽车产品安全及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完
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2012年 《缺陷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上升为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该行政
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召回程序、完善了监管措施。
召回活动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国家法律的保障,更需要生产经营者、
消费者等多方配合。提高全社会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认识,是
推动召回管理活动高效进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
1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概念
111 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将 “缺陷”定义为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
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
标准。”
对于汽车产品的 “缺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其明确为 “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
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上述汽车 “缺陷”的定义涵盖了如下三个层面的含义:
(1)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
(3)因为设计、制造或标识等原因而导致的。
总体而言,“缺陷”的定义包括由于生产者的原因造成的各类安全隐患。而对于因用户对汽车产
品不当使用、维护或保养而引发的安全问题,不应视为条例所称的 “缺陷”。
112 汽车产品
根据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我国汽车召回管理活动所涉及的 “汽车产品”是指
1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
(1)汽车
根据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37301—2001)、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2),汽车的定义为: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
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及其他特殊用途、专项作业。主要指如下两类:
———载客汽车,主要包括乘用车、客车、校车等;
———载货汽车,主要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
(2)汽车挂车
根据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37301—2001)、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2),汽车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要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
道路车辆。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专项作业。汽车挂车包括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
113 召回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确 “召回”为 “汽车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
除缺陷的活动”。该定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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