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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9]6号
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
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财政厅(局)、科技
厅(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着力
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关键技术,精心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
战略决策精神,为扩大汽车消费,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节能
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财政部、科技部决定,在北京、上海、重庆、
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
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以财政政策鼓励
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
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其
中,中央财政重点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地方财政重点
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给予补助。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科
技主管部门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本通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
文件规定,抓紧制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报财政部、
科技部。同时,试点城市要跟踪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情况,定
期将实际节能效果、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函告财政部、科技部。
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
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
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为加强节能
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
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
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
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
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第五条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
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
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
关支出。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
目录》。
(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
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
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
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
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四)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
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五)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
备一定的产能规模。
第八条 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节能与新能源
汽车,并确定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型、数量、价格以及售
后服务等。
第四章 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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