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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家用汽车三包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首页

(2014 年版)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的进口家用汽车的 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的监督管理工作,根 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 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口汽车的 生产者(从中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 位)、销售者和修理者等履行三包相关义务和责任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内网/检验监 管司/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栏目下,提供进口汽车生 产者认可的销售者和修理者的相关信息,并加强有关信 息化系统建设,方便各局及时获取信息。 第四条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应在内网或有 关信息系统所提供信息的基础上,开展辖区内进口汽车 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信息收集工作,建立档案并及时更新。 档案内容包括:所经营进口汽车品牌和自身名称、地址、 1? ? 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 直属局应组织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的进口汽车销 售者和修理者执行《汽车“三包”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抽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每次抽查销售者和修理者的数 量由直属局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决定。 第六条 直属局组织的关于进口汽车三包的监督抽查应与进口汽 车召回的监督结合进行。 第七条 执行检查任务的检验检疫机构主要抽查销售者和修理者 执行《汽车“三包”规定》第三、四章规定的相关义务 的情况以及与消费者就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争议处理情 况。上述抽查的重点包括:进口汽车是否附有随车检验 单、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 燃料消耗量标识等随车文件资料,是否履行“三包”义 务等。 第八条 执行检查任务的检验检疫机构发现销售者和修理者存在 违反《汽车“三包”规定》的行为,应上报直属局,直 属局经核实后应出具《整改通知书》(附),责令其改正, 同时将《整改通知书》抄送总局检验监管司和该进口汽 车生产者所在地直属局。 进口汽车生产者所在地直属局收到上述抄报后,应通报 进口汽车生产者,属于生产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 其改正。 2? ? 第九条 直属局处理进口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应当参照《汽 车“三包”规定》第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消费者申请的由属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处理的质量争 议,参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对涉及争议 进口汽车的检验和鉴定,符合《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不符合《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规定的,参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直属局对通过质量热线 12365(转 2 号键)或其他途 径收集到的涉及汽车质量问题投诉进行风险分析和初 步研判,对疑似因设计、制造原因而具有批量性和同 一性的质量安全问题,应按相关规定约谈辖区内的销 售者和修理者,了解情况,开展初步调查;对消费维 权类的投诉应转交给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处理, 如其有需要,可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对进口汽车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各直属局依法依规综 合运用公开通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措施实施惩 戒。 第十三条 各直属局每半年上报本规范执行情况。 3? ? 附: 编号: 整改通知书 XX 公司: 在我局执行 XXX 进口汽车三包监督抽查工作的过程中, 发现你公司没有履行下述义务: 现 要 求 你 公 司 于 XX 年 XX 月 XX 日 之 前 完 成 整 改 ,并 将 整 改结果报 XX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 X X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XX 年 XX 月 XX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给销售者和修理者,第二联传真总局检验监管司 和进口汽车生产者所在地直属局,第三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留存。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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