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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际私法之亲属法

2、子女属人法 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82.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适用子女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如果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在子女惯常居所地国家有住所,而且如果父母与子女有相同国籍,则适用他们的国籍国法。 第十一章 亲属法 《匈牙利国际私法》:父母子女间的家庭 法律关系,特别是对子女的姓名、保护、监护、法定代理、抚养和财产管理适用子女的属人法,但是对父母的赡养除外。 第十一章 亲属法 3、父母子女共同属人法 1982年《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40: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依他们的共同本国法。如无,依他们的共同住所地法。如无,只要子女或父母中任何一人为南斯拉夫公民则依南斯拉夫法律。 第十一章 亲属法 (四)中国的相关规定 1、民法通则第148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民法典草案: 第六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关系,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律,或者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一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第十一章 亲属法 第六十六条 父母子女财产关系适用前条规定,但涉及有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十一章 亲属法 《适用法》: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五、 收养关系 第十一章 亲属法 (一)管辖权 多以收养人,尤其是被收养人的住所、国籍等为管辖依据。 第十一章 亲属法 (二)收养行为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主要适用收养行为成立地 第十一章 亲属法 (三)收养行为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1、法院地法:英、美 2、收养人属人法:德、意 第十一章 亲属法 3、被收养人属人法:苏 4、分别适用收养人本国法:日本、南朝鲜 1982《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18条:收养的能力与条件,适用收养时当事人各自的本国法。 第十一章 亲属法 5、重叠适用双方属人法 1992年《罗马利亚关于调整国际私法法律关系的第一百零五号法》第30条: 收养的实质要件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本国法,同时也需符合双方各自本国法对双方所设立的条件。 第十一章 亲属法 (四)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1、收养人的属人法 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属人法相结合 第十一章 亲属法 (三)我国的有关规定 1、《收养法》第21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第十一章 亲属法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第2、3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适用本办法。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当依本法办理。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 第十一章 亲属法 3、民法典草案: 第六十八条 收养成立,适用收养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收养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的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收养终止,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的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适用受理解除收养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十一章 亲属法 《适用法》: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关于扶养与监护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18:(1)婚姻的人身效力依配偶双方的共同属人法,如无,依他们的最后共同属人法,只要还有一方仍保有它;(2)否则,依配偶双方均有习惯居所的国家的法律,只要一方仍保有它; (3)如婚姻依上述第1款所指定的法律未生效,而在奥地利的管辖范围内有效,其人身效力依奥地利 第十一章 亲属法 法;但如配偶双方与第三国有较强联系,并且根据它的法律,该婚姻也产生效力,则以该第三国法律取代奥地利法。 《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29:【夫妻人身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应由双方共同内国法支配。2.具有不同国籍或有多个共同国籍的夫妻,其人身关系又婚姻生活主要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支配。 第十一章 亲属法 2、法院地法:在涉及公共秩序、道德等问题上,可适用法院地法,如英国。 第十一章 亲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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