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概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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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概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14年3月26日 ?人气:593 ?录入:admin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司法局:? 为规范我区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业务的收费行为。 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其它具有法定鉴定职能的部门内设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五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参照国家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我区具体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根据委托鉴定事项的具体情况、复杂程度等因素与委托方按协议进行收费。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制定。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行业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1%收取; (八)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08%收取。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七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委托、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司法鉴定服务。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实行一案一委托,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有关条款。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司法鉴定协议书》确定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并与委托方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无书面委托协议不得收费。未按协议内容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应当退费。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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