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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际私法之继承法

涉外继承 的法律适用 本讲主要内容: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一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世界各国立法与实践中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等方面存在着许多法律冲突。 (一)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制度 区别制 假设被继承人在住所地国家甲国遗有动产和不动产,在乙国遗有不动产和动产,在丙国遗有不动产,依据区别制,甲国的动产、不动产和乙国动产的继承一同适用甲国法,乙国不动产继承适用乙国法,丙国不动产继承适用丙国法。 遗产的债务分配问题。 各国法定继承利益的分配问题。 1962 年的瑞尔( Re Rea) 案: 被继承人住所位于爱尔兰,无遗嘱,遗孀无子嗣。被继承人在爱尔兰遗有动产和不动产,在英格兰遗有不动产。依据1890 年适用于爱尔兰的《无遗嘱继承法》,遗孀可得的法定遗产是500 英镑,但依据1896 年适用于英格兰维多利亚地区的类似法案,遗孀可得的法定遗产是1000 英镑。英格兰法院依据区别制,分割适用爱尔兰法和英格兰法,遗孀根据爱尔兰法律获得了500英镑,又依据英格兰法律获得了1000 英镑,总共获得1500 英镑的法定遗产。两个法律叠加适用之后,遗孀所获得的法定遗产,超过了其中任何一个法律所允诺的最高限额。 1987 年加拿大索姆( Re Thom) 案: 该案被继承人住所位于萨省( Saskatchewan) ,遗产包括位于萨省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位于麦省( Manitoba) 的不动产。两地法律都认可遗孀的法定遗产权: 遗孀依萨省法律可得4 万美元以及剩余遗产的三分之一,而依麦省法律可得5 万美元和剩余遗产的一半。遗孀已从萨省的遗产中获得4 万美元和剩余遗产的三分之一,然后她又在麦省法院主张5 万美元及剩余遗产的一半。麦省法院认为,她在麦省的法定遗产权必须扣除已在萨省获取的4 万美元,因而她只能从麦省的遗产中获得1 万美元的法定遗产及剩余遗产之一半。 2.同一制 同一制不区分遗产的性质,不论其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也不论遗产位于哪个国家,所有遗产统一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问题上,部分国家采取本国法主义,部分国家采取住所地法主义。 假设我国一男子携妻带子移民英国,取得英国住所,他名下的中国不动产供其父母居住,后该名男子病死英国,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妻子和子女要求继承中国的不动产遗产。根据英国法,妻子和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根据中国法,父母、妻子和子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假如采用同一制的中国应该放弃对该不动产遗产的立法管辖权而适用英国法吗? 我国台湾地区2010 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58 条规定: “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本国法。但依‘中华民国’法律‘中华民国’国民应为继承人者,得就其中‘中华民国’之遗产继承之” 3. 以属人法为主,以财产所在地法为辅 4. 财产所在地法(较少使用) (二) 我国关于继承准据法的规定 ??? 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系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 ?? 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适用法》: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三)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继承准据法一般支配下列问题: 1.继承的开始。继承开始的原因、时间和场所以及有关继承财产的费用由继承的准据法支配 2. 继承人。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被继承人能否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等与继承人有关的问题适用继承的准据法。 3. 继承的财产。遗产的构成以及遗产的移转问题适用继承的准据法。 4. 继承份额、特留份。 5. 遗产管理。 6. 继承的承认与放弃。关于继承人单纯承认继承、限定承认继承或放弃继承等问题由继承准据法决定。 7. 遗嘱的执行。 二 遗嘱的法律适用 (一) 立遗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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