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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2015永清概要

主 要 内 容 一、建设部近期印发的几个文件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 三、安全监督机构及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四、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六、资料管理 两个事故案例 案例一:2015年2月9日,云南省文山州职教园区学生活动中心工程发生一起高支模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7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高度重视,陈政高部长、王宁副部长立即作出批示,有关司局按照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事故处理“四项措施”要求,迅速组成事故督察组,于2月10日连夜赶赴云南省文山州事故现场,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两个事故案例 案例二: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位于海淀区的清华附中一在建工地底板钢筋发生倒塌,事故直接造成在现场作业的10名工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处理“四项措施”要求” 29日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通报北京“12·29”等5起坍塌事故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在会上宣布了四项措施:一是发生死亡5人以上事故,住建部将赴事故现场,并通报事故情况。二是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一年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三是对于事故频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责令当地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停工检查,切实消除隐患后方可复工。四是将对每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工作进行挂牌督办。 一、建设部近期印发的几个文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 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质【2014】111号) 4、《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建质【2014】123号) 5、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 6、《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 7、《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8、《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9、《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规定》要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并规定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的安全责任是若干个单位关联行为的综合结果,安全责任可能是一个单位承担,也可能由若干个单位共同承担。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 1、建设单位 2、勘察单位 3、设计单位 4、施工单位 5、监理单位 6、其他有关单位,如物资供应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安拆单位、检测单位等。 三、安全监督机构及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一)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通过抽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督导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保证体系。 4、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任主体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处理。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参加专家论证会并履行签字手续。 6、建设单位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专项费用。应将安全监理的委托范围、内容及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7、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多台塔式起重机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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