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讲座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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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讲座概要

天津“8.12”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问责 五、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和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玩忽职守,日常监管严重缺失。 1.违法违规审批许可。 2.违法违规审查项目。 3.日常监管严重缺失。 (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玩忽职守,个别部门和单位弄虚作假、违规审批,对港区危险品仓库监管缺失。 (三)天津海关系统违法违规审批许可,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管。 1.违法违规审批许可。 2.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管。 (四)天津市安全监管部门(包括 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也未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日常监。 (五)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玩忽职守,在行政许可中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缺失。 天津“8.12”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问责 (七)天津市安全监管部门(包括 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也未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日常监。 (八)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玩忽职守,在行政许可中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包括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缺失。 (十)天津海事部门培训考核不规范,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现场开箱检查进行日常监管。 (十一)天津市公安部门(包括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指导检查。 (十二)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局未按规定审核项目,未按职责开展环境保护日常执法监管。 (十三)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未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天津“8.12”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问责 (十四)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党委、政府未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未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安全生产、港口管理、公安消防等法规政策,对天津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统筹协调不到位,对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问题负有责任,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部门和滨海新区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行为失察失管,对城市规划执行、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滨海新区党委、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规划、交通等法规政策,未认真组织开展天津港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等所属部门违反市、区域规划行为失察失管,对城市规划执行、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天津“8.12”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问责 (十五)交通运输部未认真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指导不到位。   交通运输部未依照法定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   (十六)海关总署未认真组织落实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天津海关工作不到位。   海关总署组织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不到位,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到位。 天津“8.12”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问责 (十七)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等。天津中滨海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天津博维永诚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8.12”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问责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   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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