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劳务派遣保险业用工--2015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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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企业用工模式 二、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概述 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法律分析 四、后劳务派遣时期保险业用工情况 五、劳务派遣用工的建议 六、保险业业务外包分析 一、保险企业用工模式概述 (一)标准用工模式 直接劳动关系:主题、客体、内容 (二)非标准用工模式 1.劳务派遣 2.非全日制用工 3.特殊劳动用工(《劳动法》司法解释三) 1)停薪留职 2)内退 3)下岗待业 4)放长假 用工模式概览 (一)标准用工 1、特点:成本高、风险大、关系稳定、容易管理 2、法律要求: 1)签定劳动合同 2)合同内容限制 3)遵守劳动基准 4)承担社会责任 5)解雇严格限制 6)纠纷特定途径 (二)非标准用工(劳务派遣) (二)非标准用工(非全日制) 法律要求: 口头协议; 多重劳动关系; 辞退无因性、随时性、不补偿; 无社保(工伤除外); 无试用期; 最低小时工资。 (三)如职风险防范 风险防范四道关 1.身份关 2.信息关 3.合同关 4.试用关 细节操作 1.协议、合同要细化 2.员工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要签名 3.试用期解雇注意时间节点 二、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概述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并同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由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使用,但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向派遣单位交付管理费的一种特殊的雇用制度。 图例解释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与传统的用工方式有明显的区别。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表现为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但无用工关系,与用工单位有用工关系但无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则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务派遣协议,无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三)劳务派遣在国外的发展 (四)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发展 1.地区情况?:东部地区劳务派遣发展较快、规模较大。 2.行业情况?:采用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 3.企业情况:劳务派遣特别受到外资企业、优势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 4.从业人员情况?:劳务派遣的从业人员以城市外来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专门人才为主。 5.职业情况?:劳务派遣的职业、岗位估计有40多种,主要有钟点工、秘书、话务员、柜台小姐、销售人员、客户经理、司机、保安、广告创意、股票运作、高级管理、市场分析、企业认证、商务谈判、外文翻译、装饰设计、课程讲学、电视拍摄、报刊写作、名人传记、时装模特、法律顾问、制造业企业辅助工种等 我国劳务派遣主要形式 中国劳务派遣行业领先企业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 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万宝盛华集团(中国) 上海任仕达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劳联国际集团连锁有限公司 (德科集团、万宝盛华和任仕达——外资) 特点: 1.国有劳务派遣机构竞争力分析——较强 2、民营劳务派遣机构竞争力分析——较低 3.外资劳务派遣机构竞争力分析——一般 (五)我国劳务派遣法的发展 从中央政府立法过程来看: 1990 年劳动部颁发了《职业介绍暂行规定》,使职业介绍取得合法地位,并规定了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内容。 1993 年劳动部在《劳动部关于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140 号)中,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定位、开办条件、开办申报程序、中介服务费用和劳动部门的审批管理等事项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1993 年 12 月劳动部又下发了《劳动部关于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名称的通知》(劳部发[1993]392 号),对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名称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规定职业介绍机构为“职业介绍所”、“街道劳动事务所”、“乡镇劳动服务站”、“职工交流中心”和“保姆职业介绍所”等。 1995 年 9 月 12 日颁布的《就业登记规定》第 11 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可采取通讯、登门服务、在企事业单位聘请信息员和举办劳务洽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用人登记”。1995 年 11 月又颁布了《职业介绍规定》,其第 14 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应向求职者提供职业需求信息,为求职者推荐用人单位”。 2000 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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