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规宣贯-定期检验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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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定期检验概要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定期检验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贾国栋 2009年10月 《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修订的几点原则: 与《条例》的要求保持一致 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关系 明晰使用单位、检验单位、监察机构的责任关系 简化部分程序(报检、延期、合于使用评价、耐压试验) 引入风险的概念 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科学监管、科学管理、科学施检的需要,突出本质安全 有限责任 新技术成果的采纳 《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7.1 报检 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原第130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应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主要变化: 与《条例》二十八条定期检验部分要求一致; 定期检验只需向检验机构报检,不需同时再向安全监察机构报检,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1.根据《条例》二十八条修改,明确报检责任在使用单位,报检未检责任在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承担监管责任。 2.定期检验的有限责任。 《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7.2 检验机构与人员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原第129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结果负责。 释义:将99版容规第129条的内容做适当调整,对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资质提出要求,内容与《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原第131条 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 释义:删除此条,定期检验制度已经在7.1中规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属于定期检验的内容之一,而注册登记制度应当在第6章使用环节规定。并且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名称已经改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原《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将进行修订,转化为TSG安全技术规范。 《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7.3 定期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是指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5)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符合其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 (6)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本规程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原第132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1.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查可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也可由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   2.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内外部检验应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其检验周期分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 《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主要变化: 取消99版容规中定期检验分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的提法,统一规范定期检验的涵义。 外部检查改为年度检查,其内容放入本规程第6章使用管理部分,落实为使用单位责任;内外部检验改为定期检验,同时取消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提法,只保留定期检验的概念,取消强制性耐压试验的规定,如果需要进行,耐压试验做为定期检验的一个项目。 释义:1.年度检查不属于法定检验,可以由使用单位(或者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本次容规修订后,将陆续进行其他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的修订,届时将把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关于年度检查的内容调整到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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