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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防范与治理第二节概要
三、设置“小金库”的动机 综合分析,部门和单位违规私设小金库主要有 以下几种动机: (一)是为部门小集团利益而设置 少数人为解决请客送礼、滥发钱物、铺张浪费等不合规 支出,逃避相关部门监督和处罚,采取设置小金库,从小金 库资金中解决不合规支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方便性; 部分人员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有调动干部职工工作 积极性,除提拨使用外只有通过额外的物质奖励,加之部门 之间因业务需要,送点礼物联络感情是必须的,但国家财务 制度又不允许,为逃避审计等监督机关的审计检查,采取设 置小金库的办法解决上述问题。 (二)是为地方利益而设置 当前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状况不相同, 中央财力高度集中,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没有真正形成, 公开、合理、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尚在不断完善之中, 要发展,上项目,要发展,跑项目,不跑没项目的现象不同 程度存在,名目繁多的对地方各种考核、达标、升级、等不 是与地方经济利益挂钩就是与领导干部政绩挂钩,地方各级 都需妥善应对,跑项目过程中及应对考核过程中不合规支出 又要处理好,部分人员认为通过小金库支出可以满足了这种 需求,不得已设置小金库…… (三)是为个人利益设置小金库 由于干部选拨、任用、考核、奖惩制度 ,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制度还不完善、不 到位,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未落实等原因,跑官、 要官、买官,任人为亲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部分 人员利用掌控的小金库资金打点个人的前途,既实 现了个人的目的,又不需个人掏腰包一举多得。 (四)少数人是想乘机贪污、挪用 也有少数干部设置“小金库”之前就想利用合 法的为公谋利益旗号做掩盖,趁机贪污公款;也有 的想挪用公款时方便,不会自己急着用钱时“憋住” 四、小金库的处罚规定 关于私设“小金库”的处罚规定,确实在很多 法律法规和文件中有规定,说起来不能一下子说清楚, 显得很乱。我们归纳整理一下,大致可以分成三大类:其一 是罚金;其二是行政或纪律处罚;其三是追究刑事责任。按 照这样的分类,我们把不同时期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文件规 定理顺,分别说明如下: 第一类:罚金 这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该四十二条最后讲:“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所 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对小金库处理有关条款为: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 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 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 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 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 罚。 这里我要解释一下什么是没收违法所得。 如某单位转移资金100万元私设小金库,他将这100万 元用于投资或存款,收利20万元,则20万元是违法所得, 100万元是本金,是盗窃国家的资金,应归还原资金渠道。 所谓归还“原渠道”,就是指追回私存私放资金,将资 金恢复原状,归还原资金渠道,如果找不到主的收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 八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 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 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 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第七十九条“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 存的”可处1倍以上,5倍以下,5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条规定:在法定的会计 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 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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