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准则必须移送.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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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税案件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必须移送  依据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列涉税案件达到标准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七)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二)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涉税案件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移送时间  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警税协作规定的通知》(皖公通[2008]30号)(以下简称《三部门协作规定》)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在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过程中,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等规定,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第16条第2款:“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税务稽查、以及受理举报中发现的可疑线索,初查涉嫌犯罪的,应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按规定要求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根据这两条规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案件的具体移送时间可分为税务机关检查阶段移送和税务处理完毕后移送。  (一)税务机关检查阶段移送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税务稽查、以及受理举报中发现的可疑线索,初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该阶段移送涉税案件,税务机关应提供下列材料:  1.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  2.税务稽查报告(笔者认为应是初查报告或阶段性稽查报告);  3.涉税案件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  5.涉嫌犯罪的其他证据。  (二)税务处理完毕后移送 对税务机关已做出处理、处罚决定,涉嫌犯罪案件,税务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提供下列材料:  1.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  2.税务稽查报告;  3.涉税案件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  5.涉嫌犯罪的其他证据;  6.税务处理决定书;  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8.进行执行程序的税务稽查执行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  三、涉税案件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移送机关  根据《三部门协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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