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传销和变相传销典型案例[doc11].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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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传销和变相传销典型案例 1、重庆查处诱骗学生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 2004年3月,重庆市工商、公安等部门发现在查处的传销案件中,在校和毕业学生占有相当比例。据了解,去年10月以来,传销组织打着所谓“欧丽曼(香港)亚太有限公司”的幌子,在重庆市渝北区传销“欧丽曼”化妆品。通过调查,发现他们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邀人入伙,再通过同学之间、朋友之间、亲属之间发展下线,形成多层次传销网络。主要聚集在双龙湖街道、回兴街道、龙溪街道和双凤桥街道等地的民房内,生活条件十分窘迫。传销人员中,80%是在校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分别来自湖北、河南、江西、山东、云南、四川、河北等地院校。在传销组织的控制下,有的明知上当受骗,却不得不按照“上线”的要求发展人员;有的明知违法,为挽回损失,仍去骗自己的亲朋好友;有的为了生存,甚至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重庆市工商、公安等部门与渝北区委、区政府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工作力度,并成立了渝北区集中整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商、公安、教委、街道办事处、民政等部门联手开展行动。 根据举报,工商、公安执法人员一举捣毁了位于渝北区龙昌街的一个传销窝点,解救出53名参与传销的湖北院校学生,并联系在渝的湖北省公安厅、教育厅工作组,将受骗学生护送返鄂。随后,渝北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全面展开。重庆市工商机关与市、区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通过“发动群众、摸清情况;公布电话、扩大线索;集中力量、分头行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等方式和开展拉网式清查。共捣毁传销窝点143个,审查涉嫌传销人员456人,抓获传销组织者5人,暂扣传销款38万余元。 2、山东泰安查处青少年被骗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案 2004年6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转的举报信后,迅速行动,一举查获了山东泰安的一个传销日本“爱博美娜”化妆品的非法组织。该组织以诱骗青少年为主,对其进行精神和暴力双重控制,每骗到一个新成员,团伙头目就收掉其身上的手机、财物和身份证件,派人跟踪和监视,限制人身自由,反复“洗脑”灌输“成功”理念,然后鼓动其加入或向家里骗钱加入,逼迫其发展下线,继续诱骗朋友、同学加入。 具体做法是:每人须缴纳2900元购买一套所谓的“化妆品”,取得加入资格并可发展他人加入,每发展一个下线可得300元的“奖励”,除从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获得“奖励”外,还可从下线发展的人员获得间接“奖励”。在整个运作中,根本没有产品,实际上就是“拉人头”诈骗,违反了国家《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属于传销和变相传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对该组织进行了严厉打击,并积极解救被骗的青少年。现已捣毁传销窝点2个,解救被骗人员10余名,查获用于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存折等一批物品,将5名传销骨干分子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山东省工商、公安机关进一步深挖线索,抓捕头目,扩大战果,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努力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武汉新田”非法组织变相传销案 近年来,“武汉新田”变相传销活动在东北及河北部分地区活动十分猖獗。他们打着“直复营销”等旗号,聚集异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发展人员,骗取钱财。有关地区工商等执法机关多次开展行动,严厉打击其变相传销活动,取缔了一大批违法组织,查处了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骨干分子。 据查获案件的情况看,传销分子以1998年查禁的一家传销企业“武汉新田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所谓的新田公司“紫苏油”等商品的传销活动。基本做法是:参加者需交纳2340元—2900元不等的“入门费”,购买一套武汉新田公司的“紫苏油”、“比迪”系列化妆品或“美莎”化妆品(基本得不到商品或根本没有商品),才能取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传销组织中等级严格,共分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和代理商五个等级。根据每个人的业绩,由低到高逐级晋升,发展1名下线就可成为会员,按照收取入门费的15%提取报酬;发展3-9人可成为培训员,按收取入门费的20%提成;发展10-64人的可成为推广员,65-391名的为代理员,按收取入门费的42%提成;发展392名以上的为代理商,可按照收取入门费的52%提取收入。其报酬除销售提成外还有奖励金。销售提成包括直接销售提成和对下线销售额的提成,发展一名下线,可从收取的入门费提成,上线还可以从下线成员的销售额中再提取一定比例的提成。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打击“武汉新田”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过程中,打掉其团伙26个,端掉窝点527个,清查传销人员18000余人,移送公安机关18人,刑事拘留12人。近期,又再次在全省电视电话会议上作出部署。另,今年1-4月,黑龙江省工商机关捣毁“武汉新田”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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