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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20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负责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各学生班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熟悉情况、办事认真负责、为人正直的学生及学生干部、代表担任成员的各学生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各学生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以绵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予以综合评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1、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提供的生活供养费低于210元/月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18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因“5.12”地震造成家庭房屋严重受损无法居住或父母受重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8)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特殊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15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
(4)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女;
(5)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5.12”地震中房屋严重倒塌或造成父母死亡、失踪的学生;
(10)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违反校纪校规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6)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新生《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各学生班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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