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党校入学民法学试卷.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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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试题 例如:民法关系:(CD) A同学 B婚约 C医患 D乘客与公交关系 不是民法关系:(A) A税收 B身份 C买卖 D肖像权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论述题详见P6-P8)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特征: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主要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 3主体的全路况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要素:1主体;2客体;3内容:权利、义务、责任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子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所进行的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力,且不设定负担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与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非合同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自然人的住所 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和的中心处所。 监护 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种类:1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子女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由以下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未有的,由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如叔、伯、姨等。都愿意的协议确定;都不愿意的指定确定(有关组织或人民法院)。 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健康;2照顾生活;3管理教育;4保护管理财产;5代理民事活动;6代理诉讼;7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终止:1被监护人获能力;2一方死亡;3丧失能力;4辞去监护;5被撤资格。 (案例名词)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条件: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其一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其二是指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两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有权申请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 效力: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自然人被宣告失踪以后,其并不丧失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其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有效,其承担的民事义务仍须履行。 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条件: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要求满两年。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 3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普通公告期为一年,意外事故为3个月。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效力: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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