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水量统计20140403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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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水量统计20140403概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水总量统计方案 工业用水量统计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2014年4月4日 3.1 工业用水量统计口径与技术路线 3.2 统计调查对象与名录确定 3.3 统计调查对象监测计量基本要求 3.4 统计调查对象用水量及相关指标获取 3.5 区域工业用水量计算与复核 3.1 工业用水量统计口径与技术路线 (一)统计口径与分类 工业用水 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即包括生产用水也包括辅助生产用水和附属生产用水。 工业用水按新水取用量统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 水力发电等河道内用水不计入工业用水量中。 工业用水按火核电工业用水和非火核电工业用水两类进行统计。 3.1 工业用水量统计口径与技术路线 (二)技术路线 3.2 统计调查对象与名录确定 (一)统计调查对象 重点取用水户 非重点样本用水户 公共供水户和自备水源年取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取用水户 全部作为统计对象 自备水源年取水量小于一定规模的 工业取用水户 按照抽样(典型)调查方法选取样本 3.2 统计调查对象与名录确定 (二)工业用水统计调查名录库建设 2015年,公共供水户和自备水源年取水量50万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全部作为统计对象;对部分省区,应将自备水源年取水量15万吨(及以上)或5万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作为统计对象。可利用取水许可名录和水利普查成果确定。 2020年,公共供水户和自备水源年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全部作为统计对象。 统计调查对象确定方法 ——重点取用水户 3.2 统计调查对象与名录确定 (二)工业用水统计调查名录库建设 以满足5%抽样误差为基本要求,确定非重点样本户数量。 利用取水许可名录和水利普查信息,获得自备水源企业名录 确定非重点样本户的分布比例。近期可参考水利普查各行业大类的用水量情况,按照各行业大类的用水量权重分配样本比例。当部分行业用水比例偏低时,可合并统一抽样。 非重点样本户可采用按行业大类分层等距随机抽样方法确定 随机抽样难度大时,也可综合考虑本省区工业用水户的用水情况、产业结构、产值规模等选取典型作为非重点样本户。 统计调查对象确定方法 ——非重点样本取用水户 3.2 统计调查对象与名录确定 行政区 2015年样本量 2020年样本量 取水 样本户* 5 规模 万m3 全国 ? 6633 5010 北京 ≥15 485 470 天津 ≥15 145 60 河北 ≥15 250 240 山西 ≥50 95 50 内蒙古 ≥50 170 125 辽宁 ≥15 270 195 吉林 ≥50 75 55 黑龙江 ≥50 200 180 上海 ≥50 75 50 江苏 ≥50 50 50 浙江 ≥50 526 355 安徽 ≥15 139 110 福建 ≥50 220 180 江西 ≥50 140 95 山东 ≥15 260 170 行政区 2015年样本量 2020年样本量 取水 样本户* 5 规模 万m3 河南 ≥50 680 630 湖北 ≥50 86 70 湖南 ≥50 110 70 广东 ≥50 250 145 广西 ≥50 110 95 海南 ≥5 85 85 重庆 ≥50 70 50 四川 ≥50 420 290 贵州 ≥15 230 145 云南 ≥50 215 60 西藏 ≥5 555 555 陕西 ≥15 280 230 甘肃 ≥15 139 50 青海 ≥5 50 50 宁夏 ≥5 50 50 新疆 ≥15 203 50 非重点样本户数量 3.2 统计调查对象与名录确定 (二)工业用水统计调查名录库建设 2015年,全国统计调查对象约1.9万个(其中,重点取用水户约1.2万个,非重点样本约0.7万个,全部监测或计量),直接统计调查的用水量占工业用水量的56%左右。 到2020年,全国统计调查对象约4.5万个(其中,重点取用水户约4.0万个,非重点样本约0.5万个,全部监测或计量),直接统计调查的用水量占工业用水量的69%以上。 各省区可结合实际,降低重点取用水户年取水量下限、增加非重点样本数量,提高统计精度。 统计调查对象数量 3.3 统计调查对象监测计量基本要求 (一)监测计量内容 统计调查对象的江河湖库取水口、地下水井取水口等取水量 (二)监测计量方式 在线监测—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系统和省级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水表计量—水表(流量计) 实物量折算—(1)堰槽法(2)用电量法(3)耗油量法 移动式计量—通过便携式流量计等设施按照一定时段固定地点进行监测计量,并记录测量时间 3.3 统计调查对象监测计量基本要求 (三)监测计量主体及频次 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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