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前冲刺题29.docVIP

201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前冲刺题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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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信息关注事业单位考试 五、案例分析题,认真阅读案例,并根据案例回答所附问题。本部分共2题,每题5分,共10分。 67甲某在路边等人,被路边的乙某等人故意撞了一下,甲某瞪了他们一眼没有言语。乙某寻衅问:“看什么?”说着打了甲某一拳,同时乙某同伙也一拥而上对甲某拳打脚踢。甲某双手抱住脑袋直往后退,乙某等人紧追不舍,甲某忍无可忍,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在乙某打他时朝乙某一捅,扎中乙某颈部动脉,乙某因大出血休克而死。甲某自知闯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问:(1)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分析甲某的行为性质。 (2)对甲某的行为如何处理?有何理由? 我要提问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 解析:(1)《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甲某是在乙某对其进行不法侵害时,出于自卫而伤害了乙某。因此,甲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乙某寻衅滋事打了甲某一拳,其同伙也对甲某拳打脚踢,并且在甲某往后逃跑时仍紧追不舍,意图行凶,此时乙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严重危及甲某的人身安全,甲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但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是正当防卫行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68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丙为其邻居。甲长期在外从事个体经营,赚钱不少,家庭生活殷实,丙却因无一技之长,生活穷困,30多岁尚未婚配。后经过多方介绍,终于有一女子愿意嫁给丙,但丙却苦无像样家具,又无钱购买,遂请求乙将其家中不用的旧家具便宜卖给他。乙怜其讨妻不易,遂将家中的旧家具以非常便宜的价格卖给了他。丙在购买时还特意问到甲是否同意,乙出示了其伪造的甲的来信,称甲完全同意出售家具的行为。丙欣然将家具搬到自己家中,与女友结婚,过上了甜蜜的婚后生活。 数月后,乙前往外地探望甲。在此期间,突起大风,将一棵大树吹倒,砸向甲、乙的房屋,致窗户严重受损。丙念乙之善心,遂请人将甲、乙房屋的窗户修好,花去修理费500元。丙用自己仅有的300元现金,加上从丁处借的200元钱,帮甲、乙支付了修理费。丙妻对丙说,你帮甲、乙修房花了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应当要求他们支付报酬。 甲、乙回家后,丙要求他们支付垫付的修理费500元,外加报酬200元。乙大怒,称丙没有良心,我们不仅不付给你报酬,修理费也不给你。甲听说乙将旧家具卖给丙后,亦大怒,称家具是自己刚结婚时为从事个体经营而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乙出售家具的行为是无效的,丙应返还其家具。丙在无奈之下,遂诉至法院,要求保护其权益。 问:(1)本案所涉家具是甲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 (2)丙能否取得家具之所有权,为什么? (3)丙能否要求甲、乙支付修理费及报酬,为什么?我要提问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 解析:(1)所涉家具是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夫妻没有特别约定,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 (2)丙可以取得家具的所有权。因为丙是善意、有偿取得这些家具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丙是善意第三人,应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3)丙可以要求甲、乙支付修理费,但无权要求甲、乙支付报酬。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甲、乙与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丙可以要求受益人甲、乙偿付其因管理事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无权索取报酬。 详细出处参考:/liaoning/ 以上内容来自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备考提供备考指导,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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