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新化高级中学学生奖惩实施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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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新化高级中学学生奖惩实施要点.doc

國立新化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民國97年08月30日學務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2月11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6月11日學生獎懲委員會通過 民國103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4年1月27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4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5年8月26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學生行為確保學習,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學生獎懲」(以下簡稱本)。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三、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四、學生之懲應審酌個別學生情狀,作為懲輕重之參考: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行為後之態度。 學生獎勵與懲措施如下: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六、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ㄧ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拾金(物)不昧。 (六)住宿生經常內務整潔者。 (七)同學間能互相合作足為模範者。 (八)值星值日特別盡職者。 (九)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 (十)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或競賽表現優良者。 (十三)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四)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五)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六)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 (十七)生活週記、作業書寫及各項心得寫作認真優良者。 (十八)參加學校辦理之各項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者。 (十九)其他合於記嘉獎者。 七、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ㄧ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四)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六)熱心愛國活動,有具體事實者。 (七)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八)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九)敬老扶幼,表現優異者。 (十)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拾物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十二)其他合於記小功者。 八、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ㄧ者,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響應愛國運動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三)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四)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五)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六)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七)其他合於記大功者。 九、擔任校內各種自治幹部表現,視負責盡職及認真程度獎勵範圍如下: (一)班長、副班長、風紀股長、正副衛生股長、學藝股長、輔導股長、康樂股長、總務股長、環保股長、圖書股長等記嘉獎至小功二次(由班導師建議簽核)。 (二)各科小老師記嘉獎ㄧ次至二次(由任課老師建議簽核)。 (三)司儀、襄儀、旗手、樂隊、宿舍樓長、室長、志工、學生專車路隊長等團體服務幹部記嘉獎至小功乙次(由選用業務單位建議簽核)。 (四)工讀生以發放工讀津貼獎勵,若有特殊表現,得記嘉獎至小功乙次(由選用業務單位辦理)。 (五)糾察大(副大)隊長記嘉獎至小功乙次;糾察及交通導護人員依組別輪值多寡,學期內累計記嘉獎至小功二次(由業管教官建議簽核)。 (六)住宿生內務評比績優記嘉獎ㄧ至二次(由業管教官建議簽核)。 上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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