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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pot概要
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 5943-1991 技术要求 3.1焊接件的制造应符合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技术文件和本标准的规定。 3.2焊接件材料和焊接材料 3.2.1用于焊接件材料的钢号、规格、尺寸应符合图样要求。 3.2.2用于焊接件的材料(钢板、型钢等)和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等),进厂时应按材料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2.3对无牌号和无合格证书的焊接件材料需进行检验和鉴定,确认合格后方准使用。 3.2.4钢材在下料前的形状偏差应符合有关国标和冶金行标的规定;否则应予矫正,使之达到要求。矫正时,其伤痕深度:钢板应小于0.5mm,型钢应小于1mm。 3.3焊接零件在下料后装对前的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和未注形位公差 3.3.1零件尺寸极限偏差 3.3.1.1机械切割的板材零件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手工气割的板材、型材(角钢、工字钢、槽钢等)零件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表2规定。 3.3.1.2气割孔(圆盘)直径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板厚小于或等于18mm时,气割孔(圆盘)直径尺寸的极限偏差按GB1804中H16(h16)的规定;当板厚介于18-30mm时,气割孔(圆盘)直径的极限偏差按H16(h16)放大0.5mm;当板厚大于30mm时,气割孔(圆盘)直径的极限偏差按H16(h16)放大1mm。 3.3.1.3弯曲成型的弧形零件尺寸公差应符合表3规定。 3.3.1.4刨过边的零件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表4 的规定。 3.3.2零件形位公差 3.3.2.1板材零件表面的直线度和平面度公差应符合表5规定。直线度应在被测面全长上测量。 3.3.2.2型材零件的直线度、平面度、垂直度公差应符合表6规定,歪扭误差应符合表7规定。 3.3.2.3板材零件切割边棱或经风镐铲过之边棱的直线度公差为边棱长度的2/1000,但不得大于3mm。 板材零件刨边后,边棱的直线度公差为边棱长度的0.5/1000,但不得大于1.5mm(见图1)。 3.3.2.4 板材与型材零件切割边棱对表面垂直度,不得大于表8规定。 3.3.2.5板材零件边棱之间的垂直度与平行度,不得不大于相应尺寸的公差之半(见图2) 3.3.2.6 型材零件切割断面对其表面的垂直度,以及型材零件切割断面之间的尺寸公差之半(见图3) 3.3.2.7 弯曲成型的筒体零件尺寸的极限偏差、圆度和弯角,应符合表9规定。 3.3.3切割要求 3.3.3.1零件机械切割的边棱,不应有高度超过0.5mm的毛刺和深度大于1mm的刻痕。 3.3.3.2零件气割边棱不应有熔渣及氧化铁皮,其刻痕深度应符合表10规定。气割圆和圆弧时,刻痕的深度允许加大0.5mm。刻痕的累计长度不得超过气割边长的10%。刻痕内允许有氧化皮存在。 3.4焊前要求 3.4.1 所有零件需检验合格后,方可装对。 3.4.2 装对焊接零件的焊缝坡口形式与尺寸及焊缝间隙量应符合GB985和GB986的有关规定。焊缝间隙在其全长上的不均匀度应在间隙量公差范围内。 3.4.3 装对焊接零件时,两个焊件(或焊边)的相互位置偏移量: a.钢板对接(见图4); b.型钢对接(见图5); c.装对对接接头,应符合表11规定; d.装对工字梁与箱型梁,应符合表12规定; e.装对截面复杂的结构时应符合表13规定; f.装对管路时,管壁间的偏移量(见图6)。 3.4.4焊装前须将距焊缝边缘一定范围内(手工焊不小于10mm,埋弧焊不小于20mm)焊接结构表面上的铁锈、油、油漆、尘土等污物除净,并须去除潮湿。 3.5焊接要求 3.5.1焊接工作应在装对检查合格后进行。 3.5.2装对时的定位焊采用的焊条和焊接规范以及对焊工的要求,应与正式焊接时相同。 3.5.3首次采用的新钢种、新焊条和焊丝的焊接工艺,必须在正式施焊前做出工艺试验,评定合格后,方能施焊。 3.5.4焊接作业应按GB9448的有关规定。 3.5.5禁止在非焊缝区引弧。 3.6焊后要求 3.6.1焊接件的非机械加工面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表14规定。 3.6.2焊接件须经机械加工面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不得超过加工余量的2/3,并应保证有不小于2mm的加工余量。 3.6.3焊接件平面的直线度未注公差值在1000mm长度内,不得大于1.5mm;在全长不得大于全长的1.5/1000,最大不得超过8mm(小于3mm的薄板焊接件可放宽50%)。 3.6.4焊接件平面度未注公差值应符合表15规定(小于3mm的薄板焊接件可放宽50%)。 3.6.5焊接件的圆柱、圆锥表面的圆度未注公差值应在其直径公差之半范围内。 3.6.6焊接面之间的同轴度未注公差值不得大于相应尺寸最大公差之半(见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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