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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索赔管理案例分析概要
Chapter 工程项目索赔管理案例分析 * 劳务费索赔: “农民工讨薪” * (一)案例背景 2006年4月,C建筑公司承包了8栋住宅楼工程的施工任务。C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找到了与之长期合作的包工头刘某,将8栋住宅楼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了刘某,双方以每栋楼为一个计量单位签订了8份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总额547万元。刘某签订合同后,又将其中编号为1#、2#、3#楼(合同总额235万元)劳务合同的作业内容以3份《施工任务书》形式转包给了王某,但该3份《施工任务书》的劳务费总额只有96万元。王某获得三份《施工任务书》后,又将其分别转包给三个施工班长。该三个施工班长获得的三份《施工任务书》的劳务费总额只剩下76万元。 * (一)案例背景 施工过程中,刘某以王某组织施工不力为由,中途解除了与王某签订的《施工任务书》, 将已完劳务作业量的劳务费用合计52万余元结算给了王某,王某在签署结算单和收款收条后离开了工地。随后,刘某又将该三份尚未完成的《施工任务书》直接交给了王某原来带领的三个施工班长继续施工。在1#、2#、3#楼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后,刘某与三个施工班长分别办理了合计36万元的劳务结算书,三个施工班长也签署了收款收条。至此,刘某累计向王某和三个施工班长实际支付劳务费合计88万余元。 * 在其余住宅楼工程还在进行主体结构施工时,C公司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通知:要求项目经理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当地建委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C公司项目经理因担心违法使用劳务队伍的事情暴露,就让刘某找一个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来完善原先签订的劳务合同。 刘某找到D劳务公司,双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其中约定:D劳务公司从每份劳务合同中提取8%的管理费后,其余费用都由刘某支配,劳务作业人员全部由刘某自行组织。随后,刘某以D劳务公司的名义与C建筑公司又补签了8份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新补签的合同在承包内容及合同金额上都与原先合同一致,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刘某也被D劳务公司任命为派驻该施工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全权负责该8份劳务合同的履行。 * (二)索赔事件过程描述 2007年11月,本案8栋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后,C建筑公司与D劳务公司就总额为547万元的8份劳务分包合同进行了全额结算,双方对结算金额无异议。同时,C建筑公司和D劳务公司还签署了《合同履行终止协议》,其中载明:“双方所签8份合同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合同终止”。C建筑公司、D劳务公司及刘某都在结算书和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 工程竣工不久,王某获得了刘某属于挂靠在D劳务公司名下承揽工程的证据,就带领三个施工班长找到刘某,表示原先按《施工任务书》支付的劳务费太低,要求按照1#-3#楼三份劳务合同价格即235万元的标准补偿劳务费。在遭到刘某的拒绝后,王某就带领100余名农民工到政府相关部门集会,并扬言要游行。在有关部门多次协调不成的情况下,王某拿着有167名农民工(包括其本人及上述三个施工班长)签名并公证的公证书,于2008年3月以167名农民工的名义,将C建筑公司、D劳务公司及刘某等一并起诉到某基层人民法院,要求前述三个被告人按照1#-3#楼三份劳务合同价格即235万元的标准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薪金”劳务费合计147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 (三)案件审理及判决情况 王某等167人的起诉理由是: 1. 刘某是挂靠在D劳务公司名下与C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该挂靠及借用资质行为签订的合同无效; 2. 刘某以《施工任务书》形式将劳务分包合同再次转包给王某及其三个班长行为无效,该《施工任务书》不能作为结算劳务价款的依据; * 3. 1#-3#楼三份劳务合同都是王某及其雇佣人员实际完成的,因此该三份合同总额235万元的劳务合同才是与王某等167人进行结算劳务费用的依据; 4. 刘某收取劳务结算价款后,仅支付了88万元劳务费,拖欠“农民工薪金”劳务费合计147万余元(235万元-88万元=147万元); 5. C建筑公司和D劳务公司在劳务分包过程中均有过错,应当对刘某拖欠劳务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 刘某辩称:刘某与王某及其三个施工班长之间签订的《施工任务书》是有效的,已经履行和结算完毕,也按照约定全额支付了劳务费,不存在拖欠劳务费问题。劳务作业人员是王某自己雇用的,工资问题应当由王某自行解决。 D劳务公司辩称:D劳务公司收到C建筑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照内部承包协议扣除管理费后,其余款项都付给了刘某,不存在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工程所需劳务人员都是刘某自己找的,与D劳务公司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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