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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中文版)
附则4 2011年船舶防污系统检查指南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国际防止和控制海上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忆及于2001年10月召开的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会议通过的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以及四个大会决议,
进一步忆及AFS公约第II条规定的本公约适用的船舶可以在缔约方的任何港口,船厂,近海装卸码头接收该缔约方授权的官员检查,以便确定船舶是否符合本公约的规定,
注意到AFS公约第3(3)条规定,本公约各缔约方在必要时应运用本公约的要求,以保证对非本公约缔约国船舶不给予最为优厚的待遇。。
还注意到大会于2003年7月18日通过的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的MEPC.105(49)决议;
进一步注意到经MEPC.105(49)决议,会议决定根据实践经验对2003导则保持审订。
已考虑到,在其62次会议期间,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在其19次会议上,准备了2011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草案。
1.通过了2011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其内容见本决议附件;
2.提请各政府从事港口国检查时采用2011导则
3.建议2011导则作为A787(19)及其修正的决议关于港口国控制程序的修正案予以通过。
4.同意根据实践经验对2011导则进行修订和评审。
5.取消了MEPC.105(49)决议通过的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导则
附件
2011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导则
1 介绍
1.1 AFS公约第11条规定了港口国履行对船舶防污染系统执行检查的权利。执行检查的导则如下:
1.2 400总吨及以上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不包括固定或浮动的平台,FSUs 和 FPSOs )在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之前应进行初始检验,当防污底系统发生改变或更换时,应进行一次检验。
FSUs:浮式存储装置;
FPSOs: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
1.3 除固定的或浮动的平台、FSUs 和 FPSOs外,24米及以上的且小于400总吨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一份由船东或授权代理商签发的防污底系统声明,此声明应与相关文件相符合,如:一份油漆接受单或合同票据。
2 初始检查
2.1 要求携带IAFS证书或防污底系统声明的船舶(AFS公约的缔约国)
2.1.1 PSCO应检查IAFS证书或防污底系统声明的有效性,如有必要,还应检查防污底系统的记录。
2.1.2 把油漆涂在船底(水下部分)上唯一可行的方法是在干船坞里。这意味着核对IAFS证书载明的涂油漆日期应通过船舶在干船坞期间与证书上日期进行比对来实现。
2.13 如果在一个预定干坞期间油漆已被涂上,它必须登记在船舶日记中(为了合法),而且,上述预定干坞期可以通过在船舶安全结构证书上背书日期来核实(见SOLAS,第一章第10条)。
2.14 在一个未预定干坞期间情况下,可以通过船舶日记上的登记来核实(为了合法)。
2.15 还可以通过在船壳(船级),制造厂声明上背书日期或通过船厂符合性证书来核实。
2.16 IAFS 证书包括一系列检查方框并表明:
.1 受AFS公约附则I控制的防污底系统是否得到应用、是否已去除或是否已用封闭层覆盖。
.2受AFS 公约附则I控制的防污底系统是否在2003年1月1日之前或由主管机关指定的较晚的日期得到应用。
.3. 受AFS公约附则I控制的防污底系统是否在2003年1月1日及以后或主管机关指定的较晚日期得到应用。
2.17 尤其应注意验证现有IAFS证书签发时检验应符合船舶日志中所列的干坞期,并仅在一个检查方框中做上标记。
2.18 防污底系统记录应负载IAFS证书之后并使必威体育精装版有效的,大多数最近记录应与IAFS证书页面上检查方框一致。
2.2 非AFS公约缔约方的船舶
2.21 非AFS公约缔约国的船舶未被授予签发IAFS证书,因此,PSCO应询问并查找与IAFS证书上资料同样的文件。PSCO在决定该船符合要求时应加以考虑。
2.2.2 如果现有防污底系统被声明不受本公约附则I的控制,又未得到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的证实,则应进行验证,以确认该防污底系统符合本公约的要求。根据所获得的经验和现行的环境,在认为必要时,该验证可以用取样或试验或可靠的文件作为依据,验证的文件可以是,例如,MSDSs(材料安全数据),或类似文件,一份来自防污底系统生产商的符合证明,或来自船厂和防污底系统生产商的发票。
2.2.3 为了符合区域性要求,非缔约国船舶可以持有符合性声明,可考虑作为符合性证据。如:经欧盟536/2008号法令修订的欧盟第782/2003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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