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解读俞启香教授.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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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暂行办法 俞启香 (教授、博导、国家安全生产专家) 中国矿业大学 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 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的主要改变 2、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一 、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的主要改变 经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的精心组织,在众多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历经多次修改完善,于2011年11月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正式签发,(2012年3日1日施行)。 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 改变一: 将低瓦斯矿井的名称改称为瓦斯矿井。 新出台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将矿井瓦斯等级仍分为三级,但级别次序改变: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高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 取消“低瓦斯矿井”的叫法,将原“低瓦斯矿井”改称为“瓦斯矿井”。 改变一: 近几年,低瓦斯矿井瓦斯事故多发。2010年发生的57起较大瓦斯事故,发生在低瓦斯矿井20起,占35.1%。 今年上半年发生的24起较大瓦斯事故,有8起发生在低瓦斯矿井,占33.3%。 在事故分析时,很多企业往往强调其“低瓦斯矿井”性质,不能正视瓦斯隐患和从严要求。 改变一: 为增强低等级瓦斯矿井的瓦斯防范意识,加强瓦斯管理,新出台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取消了低瓦斯矿井的叫法,改为瓦斯矿井。 同时,取消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概念,只要存在高瓦斯区,整个矿井就应该按照高瓦斯矿井的标准进行管理。 改变一: 在瓦斯事故分析会上,很多专家、学者都建议取消低瓦斯矿井叫法,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加强瓦斯管理。 作出这样的改变是采纳了有关专家、学者的建议。 改变二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增加了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指标。 随着矿井集约化发展,矿井生产相对集中,开采强度不断加大,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已成为衡量矿井瓦斯灾害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 改变二: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增加了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指标。 为此,《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在原来以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量指标划分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基础上,增加了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指标,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了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的要求时,将矿井定为高瓦斯矿井。 改变三 : 增加了矿井瓦斯等级动态认定的规定。 考虑到随着矿井开采条件、开采深度的变化,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也会相应变化,有时会有较大的变化,《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增加了瓦斯等级动态认定的规定,明确要求当瓦斯矿井瓦斯涌出量达到高瓦斯矿井条件时,煤矿企业应及时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 改变三 : 增加了矿井瓦斯等级动态认定的规定。 对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规定首先按照突出矿井管理,在半年内未进行鉴定的矿井,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对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经过事故专家组认定是突出事故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对瓦斯矿井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矿井产能提高、改扩建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完成、开采新的区域等极大影响瓦斯涌出的情况,规定当年必须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2012年3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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