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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概论1(冯启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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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概论1(冯启明)

新世纪安全培训工程系列 《安全生产法》概论 主要内容 立法的经过 立法的必要性 确定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的作用 重点解决目前安全生产面临的四大问题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一、立法的简要经过 ? 1981年3月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草案于1987年5月上报国务院审查。 1994年原劳动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安全生产法》当时未能出台。 二、立法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亟待依法规范安全生产 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形势严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五、《安全生产法》的作用 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确立了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依法惩处安全违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监察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重点解决目前安全生产面临 的四大问题 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制定的,对非国有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处罚依据。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触即发。 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抵抗事故灾害。 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七、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6、安全设备的管理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对其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作了明确规定。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7、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危险源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对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有重要作用。 8、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的规定 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近几年,广东、福建沿海地区频繁发生由于将车间、仓库、宿舍“三合一”,引起火灾造成群伤群亡事故。针对这些事故,并考虑到许多企业实际上是个小社会的现状,不仅是集体宿舍,还有其他员工,法律作出了这条具体规定。 8、爆破吊装作业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为认真汲取沪东“7.17”龙门吊倒塌等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9、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10、承包租赁中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 近年来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包而不管的现象普遍存在。《安全生产法》这样明确规定有特殊意义。 针对目前工伤社会保险覆盖面还不够广,私营业主逃避责任,把包袱丢给当地政府的问题,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九条) 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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