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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发现的一种金融诈骗案例
2012年06月15日 来源: HYPERLINK /fzrb/contentArticel08001GN.htm \t _blank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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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可以联系到财团,能够提供大额存单等用作资金证明或融资担保,采用伪造的大额存单,骗取受害人先期支付高额融资运作费、资金移动费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近年来,一种新型的诈骗犯罪模式在北京市西城、东城、丰台等地显现。近日,侦办此类案件的检察官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这类诈骗案件的几大特点。
???诈骗噱头
???子虚乌有的“国外财团”
“当初骗我们钱的王某说他能操作增值业务,就是说如果在我名下有10亿美元,他就能向美联储报备做国际银行间证券买卖交易计划。他说通过朋友给中国银行总行报了我的身份证、护照等,还报了一些国外财团的材料,大约半个月国外财团就以我个人名义在中国银行总行存入10个亿的美金。2009年11月,国外财团派人给我送来3000万美元的存单”;
“李某是给陈某办事的,很有钱。陈某是国民党时期的军统特务,有1000多亿资产”、“我和赵某签订协议,答应给其融资1亿元,赵某拿10万元,作为给财团的好处费”;
“上述案件中的‘国外财团’、‘国民党遗留财团’纯属子虚乌有。”西城检察院的检察官向记者介绍说,从2009年1月至2012年3月,该院批准逮捕多件利用大额存单进行融资诈骗的案件。
“这些骗局乍一听,时间、地点、人物一应俱全,各方面人物都‘有头有脸’。”西城检察院检察官说,比如嫌疑人王某利用“国外财团”的说辞,以能为受害公司融资提供300万美元的大额存单用作抵押为由,采用伪造的大额存单,骗取受害公司使用费100万元。“正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王某对自己资金来源的介绍涉及寻常百姓所向往又极不熟悉的‘国外财团’,同时‘财团’的名声又弥补了个人持有数亿资金不足以信的骗局缺陷,此类诈骗才能够得逞”。
犯罪手段
在律师见证下签订合同
《融资顾问协议》、《合作协议》、《个人美元定期存单融资协议书》、《提存协议书》,整个过程中还有律师作为见证——受害单位江苏扬州某公司有关人士怎么也想不到,在如此规范的形式和程序下,不但没有见到翘首期待的两亿美元大额存单,就连公司支付的350万元融资运作费也打了水漂。
“此类诈骗大多带有规范的经济活动外观,符合正常、规范的经济活动程序,带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容易为受害方所信任。受害人往往支付所谓的‘资金移动费’、‘融资运作费’后,或者遭遇犯罪嫌疑人各种理由的搪塞、拖延,到最终联系不上嫌疑人才发现被骗,或者拿到所谓的大额存单后,才发现存单系伪造。”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说。
在西城区检察院承办的另一起王某、燕某合同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授权嫌疑人燕某同被害单位签订《美元存单融资协议》,协议约定由王某提供3000万元美元存单并作为融资工具使用,受害单位以股权或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作抵押,并支付王某300万元人民币做保证金,4至5个工作日后王某交付3000万美元的存单。
“受害单位先打款100万元作为定金后,只是见到了3000万美元存单的扫描件。由于该美元存单是以‘中慈园’名义开出的,受害单位因使用需要,不停催促交付中慈园公司决议和委托书等,但犯罪嫌疑人一直拖延交付。到后来,受害单位要求退款也一直被搪塞,最终因为时间太久才发现被骗。”检察官说。
受害心理
迫切需要融资掉入圈套
“我公司因开发 HYPERLINK /city_detail_415 \t _blank 昆明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急需大量资金,我通过朋友认识了李某,李某说能够融资,并给我介绍认识了黄某。”对于自己之所以被骗,受害人这样说,犯罪嫌疑人黄某声称能够提供大额美元存单,并协助受害者单位办理抵押贷款融资事宜,在明知其提供的银行票据系伪造的情况下,收取受害者单位支付的手续费人民币350万元,分多次提取现金转账后逃匿。
办理此案的西城检察院检察官向记者介绍,根据现有个案的分析,此类诈骗案件受害方大多是中小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由于扩大规模、项目投资等需要,要求外在显示有大额资金用作资金证明或者融资担保。而中小企业寻求银行信贷难度高、授信额度低,使得中小企业经营者们不得不转向地下钱庄借款。受害方由于迫切需要融资,常常是唯恐资金方不同意借款或不允许其使用大额存单,通常选择先行打款“表明心迹”,作为履约的承诺。“嫌疑人正是利用这一点,以自己资金借出的安全性为理由,要求被害人先行支付使用费、保证金、定金等,诱骗被害人进入圈套。”
办案难点
中间环节错综复杂
据介绍,此类诈骗案件在办理时存在一定的取证难,不少嫌疑人会作出种种抗辩。
如在王某、燕某合同诈骗案中,嫌疑人燕某就如此抗辩:“我见过王某有一张10亿美元的存折,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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