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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精神,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
每年3月底以前,各市(州)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将辖区内所属具有资格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上报省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经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市残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在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只能向一个部门申请资助。综合高中班分流到中等职业教育的非毕业年级学生,可从分流之日起申请资助。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四章 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资格的认定。
1、在县(含县级市、农业区)所属职业学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直接认定。
2、在城市学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中农村户籍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及以下城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须持有本人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认定。
3、城市经济困难学生凭享受国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证明(或学生残疾证明)认定。
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资助者,培训班学员以及取得学籍但不在学校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学生,不能认定为资助对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从每年9月份开始按月发放。学校应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新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1、学生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
4、学校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至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学籍审查,然后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可通过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预算申请。每年3月20前,各地、各中职学校按以下程序进行预算申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结合当年招生计划,联合、逐级向上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实行分散办学的省现代技术学校、省农广校等学校的各教育点按属地向当地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并由地方汇总上报);
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向省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报送的预算申请进行汇总、初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4月2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 预算下达。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下达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分配名额及资金预算,提出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审定。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及时下达到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及省属学校。各市、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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