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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校学发〔2008〕 67 号
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新政策体系配套文件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将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工作落到实处,学生处认真对我校涉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有关制度进行修改,并多次向各学院及广大师生征求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于2008年7月11日将修改的有关制度提交学校学生工作研讨会专题讨论通过。现对《云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予以下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云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3.云南财经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4.云南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5.云南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6.云南财经大学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云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作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依据,切实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中国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进行指导,学生工作部(处)助学办公室(以下简称助学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开展;
三、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
四、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不定期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
六、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指导,由辅导员、班主任组成学院评议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三、不定期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
四、组织开展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班由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初步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档次。
第三章 认定依据、档次及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依据为:
一、学生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者;
二、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低于本班同学平均水平者;
三、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来自贫困山区、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下岗职工子女等作重点考虑。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或特殊困难。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一、每学年结束前,学校向在校学生下发《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学年初,助学办下发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四、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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