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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什么是诱助侵犯专利权??
答:诱助侵犯专利权就是指通过一定方式,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对专利权所实施侵害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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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商标法对商标相似侵权行为认定有什么修改??
答:“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之间在视觉上基本上没有
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形成的商标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的主体形状、色彩组合近似,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同时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该侵权商标的商品为原注册商标商品有特定联系。?相同或相似商标的认定原则为:?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份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新商标法加强了商标专用权保护,如下:?
(一)调整商标侵权构成?
新法对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调整,区分商品商标均相同与近似类似的情况,同时引入混淆要件,并增加“帮助侵权”的规定(第57条),但目前还不清楚该混淆标准如何与第30、31条的规定衔接。?
(二)明确商标与企业名称处理路径?
新法明确提出了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法律适用,即“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第58条)?
(三)明确正当使用范围?
新法对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以及三维标志的正当使用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二是“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第59条)。?
(四)明确举证不力的后果?
新法规定了被告举证不力的后果:“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第63条第二款)。这一规定对于侵权人的举证是一种督促,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
(五)细化民事赔偿?
新法细化了商标侵权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首先,新法优化了行政调解赔偿程序,规定除了提起行政诉讼外,“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第60条)。其次,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种情况下赔偿的计算方法:一是确定计算赔偿顺序,即依次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二是对恶意侵权的允许惩罚性赔偿通常赔偿额的1-3倍;三是将法定赔偿提高到300万以下(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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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答:(一)网络环境中复制权使用问题?
在传统的著作权法中只是将特定的再现作品的活动定义为复制,而将其他再现方式用其他权利予以调整。计算机和网路普及,对传统著作权法的复制权造成过了极大的冲击,这是因为,在用计算机对软件等作品进行复制的时候,复制手段是计算机特有的电子复制,而承载作品的物质载体是硬盘光盘等新型载体。这种电子手段的复制行为是在传统著作权复制行为中没有遇到过的,传统的复制权如何对其进行调整就成了问题,以弹性的描述方式对“复制”行为进行界定的国家一般通过法理解释和判例方式对复制权延伸至利用计算机技术在新型载体上进行的复制。网络技术产生了许多能够在物质载体上永久固定作品的新型手段。例如将作品上传至互联网网站,将导致在网络服务器硬盘中固定作品,从何形成作品的复制件。同样将作品下载至个人计算机,将导致作品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中,形成作品的复制件。如我国的《著作权法》以列举的方法将复制行为一一列出,其中并不包括上传和下载,而在涉及未经许可上传作品的“《大学生》杂志社诉京讯公司、李翔案”中法院即根据复制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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