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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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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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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导:吴红霞收养案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吴红霞,女,1992年7月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
吴青霞,女,1998年6月23日生,住址同上。
吴红霞和吴青霞是亲姐妹,她们的母亲孙文华于2003年8月13日因病去世,她们的父亲在2002年11月7日的一场交通事故中死亡。吴红霞的父母去世后,暂时和70多岁的爷爷奶奶在黑龙江生活。除了爷爷奶奶外,吴红霞的外公孙某已经80多岁,和吴红霞的姨妈孙丽华在新疆生活。由于爷爷奶奶年纪大,没有能力照顾吴红霞姐妹俩,家住北京的吴红霞的舅舅孙强提出将吴红霞过继过来抚养。孙强已经有一个19岁的儿子。吴红霞的爷爷奶奶也同意将吴红霞过继给孙强抚养。吴红霞的舅舅孙强咨询:自己已经有一个孩子,过继吴红霞是否合法,应该办理哪些手续,如果过继了能否将吴红霞上为北京市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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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收养制度的发展
我国收养法的原则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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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
领养他人子女者为收养人,即养父母;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称送养人;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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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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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收养与公养?)
收养是身份上的行为
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收养与寄养?)
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
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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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与公养
公养是指国家和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团体对无家可归、无依无靠和无生活来源的儿童的收容教养。
比项
收养
公养
法律性质
民事法律行为
公法性质的社会福利措施
目的
设立父母子女关系
让不幸儿童得到社会抚育
法律后果
父母子女关系
监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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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与寄养
成立和解除须经法定程序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收养关系是长期甚至永久的
寄养无须经过法定程序
寄养不产生此关系
随寄养原因消除而消除,具有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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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
产生根据不同
权利义务不同
消灭原因不同
收养:法律规定
继子女:结婚
收养:权利义务单一
继子女:双重权利义务
解除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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