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集体林权流转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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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集体林权流转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草案修改意见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我司组织起草了《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及起草说明送你们请于月日前我司系人:吴柏 8534(传真) 附件:1.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 二Ο一Ο年五月六日 附件1. 集体林权流转办法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流转原则和范围 第三章 流转当事人 第四章 流转方式 第五章 流转合同 第六章 流转管理 第七章 有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转界定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将其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的行为第三条。流转管理负责机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集体林权流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权流转工作。 第二章 流转原则和范围 第条集体林权流转的原则 集体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协商; (二)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用途; (三); (四)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条流转范围林地、林木可以依法流转森林、林地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不得流转。第条禁止流转范围 下列集体林地、林木不得流转: 第三章 流转当事人 第条当事人适格条件 流转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第条当事人平等协商和接受监管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第条流出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依法流转其。可以委托流转。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由委托方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方的授权,不得损害委托方和第三人的权益。第条流出方义务 流出方应当确保流转的林权依照合同约定向流入方移权第条流入方权利 流入方有权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应收益对林权依法进行再流转,并获得流转收益第条流入方义务 流入方应当履行流转合同定,及时流转金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 第条 第四章 流转方式 第十条流转方式可以采取其他法律的方式进行。第二十条其他方式的林权的流转,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第二十条集体流转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30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最长不得超过30年。第五章 流转合同 第条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和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流转的林地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等; ()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流转方式()流转林地的用途;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合同到期后地上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合同鉴证 第六章 流转管理 第条备案制度第条变更登记受理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条变更登记补办 本办法实施前已流转的林,未办理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权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条流转收益管理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用于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支出。 个人依法取得的流转收益,全部归所有。 第条流转评估 集体的个人的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评估第条林权流转争议因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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