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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定位与功能的研究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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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定位与功能的研究方法 王保树 点击:867 【文章编号】CEL11234 【摘要】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民法、商法、经济法的定位,是为了改善人们的视角,而揭示三法不同的定位并不意味着将它们之间的分隔绝对化。越是定位的不同越意味着需要交融,越意味着需要互动、互补,越意味着在准确把握三法特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在综合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重大问题上的作用。通过讨论它们的定位,发挥三法各自的优势,并以彼优势克服己劣势,实现三者交融、互补、互动,这才是根本目的。 【关键词】定位;交融;互补;互动 【正文】   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法学界曾进行过一次民法、经济法的大讨论。在那次讨论中,人们还没有单独提出商法,实际是将民法、商法一起考虑的。由于讨论的大背景缺乏实然的环境,虽然我国已经开始进行改革,但还没有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而缺乏实践的支撑,使讨论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困难。这次讨论已经过去20多年,但有太多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总结,其中之一就是关于民法、商法、经济法(以下简称“三法”)定位与功能的研究方法。当时,由于法学教育与法学科学研究恢复时间不长,而这场讨论又来得很快,来不及先讨论研究方法。今天则不同了,学术研究可以从容地进行,探讨一下关于三法定位的研究方法,不仅有必要也具有可能性了。     无疑,“每种学问都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提出的问题。”法学作为—种学问,当然有其自己的方法。然而应该指出,法学的方法与其他学科的方法不同,它不是离开法学的单纯的方法。这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假使应该由法的特质出发来确定法学、法学方法及其思考方式的特征的话,就必须对法学的研究客体有更详尽的认识。显然,每种法学方法论事实上都取决于其对法的理解。”当然,这里所涉及的方法与法学方法论还不完全相同。后者,多是指导法官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前者,则是泛指研究法学的方法。而本文所讨论的研究方法更多是指前者。主要是:     一、从社会关系的结构中认识三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如何认识民法、商法、经济法?法学的著作家们认为,“法律制度是由很多独立的法律部门组成的(如公司法、刑法、宪法等)。由于历史演进过程完全不同,这些法律部门在结构上和风格上也常常大相径庭。”因此,认识民法、商法、经济法的定位和功能,大多是从法律部门人手。而法理学家又告诉我们两个认识法律部门的标准,一是根据法律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划分法律部门;二是根据法律的调整方法来划分法律部门。然而,每个法律部门并不仅采用一种调整方法,一种调整方法也并不仅适用于一个法律部门,或者说,不同的法律部门也有采用相同调整方法的。因此,调整方法似很难作为一个单独的标准,充其量只能作为辅助的标准。相反,“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这种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换言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单一性,可以使我们正确地认识不同法律部门。也正基于此,从法律部门认识三法,其本质上就是从社会关系结构上认识三法,这是认识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定位与功能不可或缺的方法。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社会经济关系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两个重大变化尤其值得注意:一是强调公民和企业的独立的主体地位,使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发生不再依赖政府,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被更加突出;二是伴随国家—元身份到多元身份的分解,管理形式也分化了。由此,使与市场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一些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明晰化了。     在过去的近30年中,中国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乃至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我国的经济形式是单一的公有制,而在公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又占有绝对优势。在这种背景下,有人甚至认为,“中国不存在企业,或者说几乎不存在企业”。一方面,企业的财产是国家的,政府既是国民经济的管理者,也是企业的经营者。企业既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经营。另一方面,国家对企业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和“统收统支”的财政政策,资源(包括物资和资金)的配置和产品的收购均通过计划实现,因而商品交换除在生活资料方面存在外,整个的社会商品经济处于萎缩状态。在此情况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发达,而且是受经济管理关系制约并与其混同的,不同的经济关系处于混沌状态。1978年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1993年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开始有了独立自主的地位,能够自主地进行经营;多种经济成份的存在和发展,已成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机制已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商品生产和商事交易充分发展。由此,具体性质不同的经济关系从“混沌”走向“清晰”,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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