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张晓荣].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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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作业考核 《刑法诉讼法学》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有哪些? 答:(1)立案权,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权决定立案、不立案或撤销案件; (2)侦查权,负责对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3)执行权,负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工作;负责对被宣告缓刑、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考察任务;协助法院对没收财产的判决进行执行。 2. 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答: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特殊理由:   (1)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3. 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是什么? 答:(1) 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节。 (3)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 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4)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 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5)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终止审理. (6) 告诉才处理和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 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4. 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中的“不加刑”? 答: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3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5.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哪些? 答:(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二、论述题(共25分) 1. 试论述逮捕的条件。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批准逮捕,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理解与适用好这些条件,把握逮捕条件的实质。 第 一,正确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必须明确逮捕条件对证据质、量要求的区别。对证据的质的要求,也就是对证据的真实情况的要求。确切、真实的证据不 仅是审查起诉、定罪量刑时的要求,也是审查批准逮捕时的要求。对证据的量的要求,在审查批准逮捕时,虽然对证据在数量上没有明确要求,但是必须达到能够证 明犯罪事实“有”的程度。是否要求证据充足。我们认为,证据只要真实,而且能够达到证明犯罪事实“有”的程度即可,不宜对证据在具体数量上提出要求。当 然,孤证是不可能的,只有确实且能够互相印证的证据,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要求”。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我国《刑法》分则规 定的各罪名中,多规定有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在具体运用中,我们要注意以上两点:一是这里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审 查批准、决定逮捕时,已有证据证明人的犯罪事实所可能受到的处罚。并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的全部量刑幅度,而是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所可 能判处的刑罚幅度。二是注意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所可能判处的刑罚最低刑要在徒刑以上,且没有减轻情节。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 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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