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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律政刑事诉讼法基础课讲义
刘中欣
前言、2010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的复习方法:
(一)掌握刑事诉讼的具体流程,注意培养刑事诉讼的阶段意识
刑事诉讼的具体流程:
刑事公诉案件:立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
刑事自诉案件:受理→审判阶段→执行阶段。
审判阶段的具体流程:
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复核程序(都是最高院核准--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是否掌握刑事诉讼的具体流程,是考生的刑事诉讼法学知识是否成体系、是否系统化的关键;有无刑事诉讼的阶段意识,读完题干之后能否判断出案件处于哪一阶段,是解答案例分析型选择题的关键(以考查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选择题为例)。
(二)把各个法律规范中有关同一问题的不同规定放在一起记忆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此规定,如果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难道也要按照其自报的姓名来处理吗?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刑诉概述、刑诉证据、刑事审判概述,这三章容易考理论问题
(三)结合刑法学习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是密不可分的,切不可离开刑法孤立地学习刑事诉讼法。例如,对于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有哪些情形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呢?大家必须具体查阅《刑法》的相关规定才能得知。
《刑法》关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如下:
《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8)犯罪较轻又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⑼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⑽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64条第3款,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390条第2款,行贿罪);⒀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392条第2款,介绍贿赂罪);⒁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351条第3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再举一例,《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条第3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6、报复陷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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