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安全生产法》是否适用张家界“8.16”事故研讨
--------------------------------------------------------------------------------
发布日期:2007-4-9 作者:杨屹洲 来源:舟山安监 浏览次数:936
近日中国安全生产报连续刊登了多篇有关张家界“8.16”事故的法律适用的研讨文章,笔者看后也颇受启发,发表以下拙见,与郑国军、刘宁、李文波、路东昌等同志商榷。
该报记者在编者按中指出,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大相径庭的根结在于此案是否适用《安全生产法》,这就涉及到《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和调整范围,即法律对时间的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对时间、空间效力的理解应该不存在障碍,在进一步论证本案的法律适用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就安全生产法对人的效率和对事的效力进行探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显然,根据该条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对人的效力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都适用;对事的效力是:安全生产法调整的范围仅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活动。
或许有人会提出,笔者这么一说不就说明了本案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吗?一则该法只适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二则仅限于经营生产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与此无关的人员、单位在非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不受安全生产法调整。本案事故的发生恰恰发生在建设工程停工近一年以后发生,而且发生在与生产经营单位无关的两名孩童身上。正如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的,责任公司(德顺公司)导致溺水死亡事故发生的一系列安全不作为行为,系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而非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而且发生事故的又是生产单位(德顺公司、田二龙施工队)以外的两名孩童,二审法院还进一步认为,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又称为工伤事故,工伤事故的主体只能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最后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得出了本案不适用安全生产法,撤消一审适用安全生产法的结论。山东临沂的李文波、路东昌同志也认同张家界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
而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妥,首先,本案所述的停工仍属于生产的范畴。通常我们提到生产经营,或许就想到轰鸣的机器,热火朝天的劳动者,停工往往与生产经营无关。真的无关吗?本案事故调查者之一的郑国军同志引用了《建筑法》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管理工作。显然本案中因故中止的停工工程仍属于在建工程,停工工程不同于经过一定程序而废弃、终止或完建工程,停工只是建设活动的一个状态和环节,中止施工也不同于终止施工,中止施工的工程的支配权仍属施工单位所有,只有完建或经过一定程序废弃、终止的工程,施工单位才终结对安全生产的监管权利和义务,在建工程无论暂时中止还是继续施工应该都属于安全生产法意义上的生产活动,符合安全生产法对事的效力。德顺公司和田二龙的施工队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有监管的权利和义务,符合安全生产法对人的效力。因此,我们不能片面理解安全生产法中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含义;其次,人身伤亡事故不同于工伤事故。张家界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认为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又称工伤事故,显然我们可以从该判决中得出一旦发生只有从业人员伤亡的工伤事故才能叫生产安全事故,两儿童因非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其死亡不是工伤事故,当然不能称做生产安全事故的结论。我们有必要来诠释一下生产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通说认为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工伤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人体的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导致负伤肌体暂时地或长期地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显然,安全生产事故中受伤害的人可以是从业人员,也可以是非从业人员,而工伤事故中受伤害的只能是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与工伤事故外延与内涵均有质的不同。此外,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写到: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我们很容易看到生产安全事故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联系起来,而并没有单纯的指保障从业人员生命,显然该二审判决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是不完整的,逻辑的演绎是有缺陷的。综上所述,在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人身安全伤亡事故应该仍属于安全生产法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