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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研考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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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总论 一、 国际贸易基本理论概述 1、重商主义(托马斯*孟)(1)把货币看成是财富的唯一标志,认为国内贸易不过是一种转手活动,获取财富的唯一途径是发展国际贸易;(2)主张国家干预经济活动,要求政府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内工商业;(3)力争贸易顺差,增加国家财富和增强国力;(4)以流通领域为研究对象,认为利润来自流通过程,而非生产过程。 2、绝对优势(亚当*斯密);世界各国都应该生产本国最擅长即生产成本绝对低廉的产品,然后用这些产品同其他国家交换,换回生产成本绝对高昂的产品,这样会使双方都大大节约劳动,从而增加商品享用量——提倡自由贸易。 3、优势理论(李嘉图)解释了如果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相比,任何产业均无优势,而事实上两者都在做贸易,是两国都能获益,还是没有优势的国家净损失,另一国净收益。 4、有关国际贸易保护理论学说:(1)保护性关税和配额保护发展早期国家产业;(2)不仅关注国际分工,还要关注国际协作;(3)关税保护是国家要求独立、强盛的必然结果;(4)保护关税制度对不同工业部门的保护程度要区别对待。 二、国际经济法概念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国际经济法中的特殊主体——“跨国公司” 定义:由位于不同国家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合体。 特征:(1)跨国性。跨国公司经营方式的最基本特征。跨国公司通过直接投资,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就地进行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跨国公司的实体虽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但一般仍以一国为基地,受一个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3)公司内部一体化。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尸体,在经济上优势母公司控制下所形成的一个实体。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含义: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并得自由行使此项权利。 法理依据: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是从国家主权中自然衍生出来的。主权在法律方面的直接表现是国家的属地管辖权,而属地管辖权的内涵是国家对其境内的任何人、事、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权利,包含了对境内任何经济活动和从事经济活动的任何公司实体的管理和控制的权力。主权在政治方面的直接表现是独立性和自主性,其中包括主权实体在确定其经济制度和对外经济交往上独立权和自主权。主权在国家领土和财产力面的直接表现就是主权实体对这些因素的所有权,即主体对各种自然资源和各种经济要素拥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 内容: 1、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主要体现在沿岸对海洋的管辖权,包括内海、领海;部分行政主权及于毗连区;自然资源主权则延伸至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及350海里大陆架体现的对海洋底土资源的控制) 2、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 3、管理和监督跨国公司的权利。“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其管辖范围内跨国公司的活动遵守和符合其法律和社会经济政策”; 4、实行国有化权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如何补偿:《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确立的是“适当补充原则”,且认为因赔偿问题引起的争议应由实施国有化国家的法院按照国内法解决,发达国家则坚持“充分、及时、有效”(赫尔准则)赔偿原则,并通过缔结双边投资条约的方式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 (二)公平互利原则 含义: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以国际大家庭平等成员的资格,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家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公平分享由此而行的成果。 该原则不但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也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适用于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建立新国家经济秩序的联合国会议”;公平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平等不等于公平。虽然公平根植于平等之中,不确保平等原则的实现,就不能有公平;但是,如果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仅仅保持形式上平等,并不能保证公平的实现。因为,在一个由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公平意味着赋予穷国某些权利,要求富国承担某些义务。 普惠制:——“公平互利原则”发展的必威体育精装版形式。在GATT第七轮贸易回合谈判通过的(决定)中认为: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给予相互优惠待遇是世界贸易制度的一个长期法律特征,可以享受最惠国待遇的豁免。这次谈判第一次正式、明确地提出了“非互惠原则”,是对传统“互惠、最惠国、无差别原则”的重大突破,体现为“非互惠、非歧视、无差别”(这里的无差别是狭义的无差别,即发达国家无差别地对待不同的发展中国家,而非传统上广义的所有国家无差别对待。) 三、发展权原则 含义: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和责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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