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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事故调查和处理概论
事故调查和处理
1、严格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国务院(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标准)实施,做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2、对违反规章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符责任,一致造成重大事故应根据其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经济和行政处分。职工伤亡事故不得隐瞒,凡发生伤亡事故,应对伤者迅速抢救,保护现场,并根据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原因,确定性质,制定改进措施,否则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4、对事故责任者或其他责任者分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直至直接追查刑事责任。
附1 国家、部、省关于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的制度
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国务院、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定了一系列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规定和程序,使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制度不断完善,这些规定、制度主要有:
1、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第一个《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国标GB6441—8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林汉雄1987年9月30日签发的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1991年3月1日李鹏总理签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令,该令于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5、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本规定。
6、1994年2月5日建设部以建监(1994)96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通知。
7、1994年1月29日建设部司发文(94)建安字4号文印的《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统计工作的通知》。
8、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
9、国家出台的这些规定制度对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和制度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使我国和省、市的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上整套行之有效的规定制度。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5号令)该规定于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我国最早的一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75号令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讲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六的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规定》分别阐明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还有总则及附则。
(1)75号令规定了发生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及各级部门逐级报告的程序。
第二章 第五条 即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现改为公安部门)工会。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75号令规定了对伤亡事故的调查、人员组成及调查程序。
第九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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