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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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原承包方(即流出方)依法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即流进方)的行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大部分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实施办法,农业部也于2005年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这些政策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了制度保障。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以下特点: ??? 1.全国范围内初具规模。从全国范围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有一定的规模。2008年,全国通过各种方式流转土地面积占全部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7%左右,比2001年的5%左右有所提高。   2.地区间不平衡。如图1所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发育呈现出地区间的不平衡性。总体差异表现在:(1)南方和东北地区高于华北和西北地区。黑龙江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450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8.8%;广东的同期水平为14.4%;华北地区大部分省市比例都低于5%;西北的甘肃仅为1.4%;(2)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比例较高。上海53.7%的农村家庭承包土地实现了各种形式的流转,浙江的这一比例达到了25.9%,江苏为19.2%;(3)部分农村劳动力转出地区农村土地流转比例较高。四川农村土地流转比例为11.3%,安徽约为8.7%。 ??? 3.流转方式中“转包”占主导地位。各地区针对流转方式的调查结果显示:“转包”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大部分地区通过“转包”形式流转的农村土地占到流转面积的50%左右:“出租”是次一种流转方式,多数地区在30%左右:“互换”、“转让”和“入股”形式的比例较低。总体而言,流转方式以非正式的交易为主。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产生的问题 ???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两难问题 ??? 一方面,土地流转之后,农民对土地上生产出来的农产品不再拥有支配权,从而也就不能直接消费自己生产的农产品,造成农民与其他消费者一样需要购买农产品,从而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受让方需要对土地转入产生获得收益的预期,才有可能产生土地转入意愿;而且,土地流转产生收益才能够保证对土地流转租金或者分红的支付。因此,出现农产品价格波动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两难问题”,即:如果农产品价格上涨,使得土地转出农民需要购买的农产品价格上涨,从而造成其福利的损失,这样可能提高农民转出土地的经济风险,从而阻碍土地流转市场发育;如果农产品价格下降,又会减少土地转入方获得的剩余,从而影响土地转入方的转入意愿,在“出租”和“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下还可能影响到土地租金和分红的支付,从而又会影响土地流转市场的稳定。   (二)与现行制度之间的矛盾 ??? 1.由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参与农户的一些优先权造成了不平等。部分合作社规定,入社农户优先承包经营。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流转农户优先承包经营,可以起到吸引农户流转土地的作用,但是这一原则导致了不平等。   2.以土地入股合作社需要法律规范。《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法》并没有提到土地的相关内容。目前中央政策没有对土地合作社有明确的规定,地方的政策大都在鼓励和扶持,甚至给予了更加宽松的政策。   3.有些地方允许土地入股公司。《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以说并没有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不允许土地入股公司,然而,土地入股公司之后,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一旦公司破产清算,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样有可能造成农民失地的危险。   4.有些地方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抵押权。现行的《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只有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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