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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依据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 买过汽车保险的人,对这条被保险公司简称为“按责赔付”的铁规一定不会陌生,“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即“司机责任越大,保险公司赔得越多,司机无责保险公司免赔。”??????? 近日,这条“车险理赔铁规”,在南京玄武法院二号大法庭里遭到了权威挑战。该院民二庭的法官在审理一起三责险保险合同纠纷时,明确认定:保险公司对“按责赔付”原则的解释,是对法律的曲解!
??????? 交通意外??????? 去年6月12日下午,沪宁高速公路镇江段发生一起离奇车祸:南京市民谢波,驾驶的才买了1个多月的小车,突然爆胎失控,撞飞路中的一块隔离石礅,砸中对面车道上的一辆小车,车内乘客“一死两伤”。??????? 这完全是场意外。交警部门随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完全证实并同意这一点,认定谢波在这场事故中“无责”。??????? 这让谢波觉得自己的委屈得到了伸张,但他完全没有想到,正是“无责”二字,让他在日后与保险公司的交涉中,受尽“磨难”。
??????? 理赔遭拒??????? 事故发生70多天了,谢波已经垫付了十多万元,却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三责险的赔付。???????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就几个字:“你无责,根据按责赔付原则,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得不到保险公司的支援,又无力赔偿死伤者家属的全部损失,谢波被告上了南京鼓楼法院,并于今年3月得到“需再向死伤者家属赔偿8.8万余元”的判决结果。??????? 谢波满怀委屈,于是将承保自己车辆“三责险”的保险公司告上南京玄武区法院,要求对方在三责险范围内给付赔偿款,共计17.8万余元。
??????? 针锋相对??????? 庭审中,谢波观点鲜明:第一,自己交足了保费,签订了保险合同;第二,这次意外事故,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害,自己也实际进行了赔偿,符合“三责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但保险公司则端出“按责赔偿”的原则,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承担责任才予以赔偿的险种,本次事故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波无责任,故谢波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不需进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
??????? 判决道破“误区”??????? 法院昨天当庭作出判决。记者注意到,主审法官在“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着重对“按责赔付”的真实法律含义进行了分析:??????? 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谢波的车“左前轮胎爆裂”,是引发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事故双方均无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汽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按“无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谢波应当全额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及路政财产损失。??????? 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按责赔偿”,“按”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确定的“责”。玄武法院认为,这实际上混淆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故责任”与谢波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根据《保险法》的立法精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人赔付基础,取决于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故“按责赔付”原则,应当理解为“按民事赔偿责任赔付”,不是保险公司一贯告诉投保人的“按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则可按保险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来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谢波三责险赔偿款12.9万余元。
??????? 律师:法院观点值得商榷
??????? 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南京华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唐浩,在庭后表示有保留观点:商业三责险的基础是商业保险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里约定赔偿的范围、方式,所以“按责赔付”的本意,在保险公司看来,就是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来确定。??????? 此外,本案事故发生在两车之间,《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该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把它扩大解释为“无过错责任”的话,没错的全赔,有过错反而按照责任比例,只需部分赔偿,这也有些不合理。??????? 唐浩律师认为,从此案也可以看出,目前《道交法》对交通赔偿的“规则原则”规定比较模糊,保险条款对赔偿的具体范围也不够明确,还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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