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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一)名词解释:“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很长,又缺乏成文的民事法律作为审判根据中国的传统文化与道德均提倡以和为贵,以让为贤。所以遇有民事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习惯于在当地邀集同乡、同族中长辈耆老进行调解、鉴证。从婚丧嫁娶到买卖土地房产、继承遗产等纠纷,一般都愿在当地调解解决孔子曰“礼之用、和为贵”,我国就有 “”的文化思想,在此思想的影响下,为了息事宁人,人们便理所当然的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寻求。在“和”为基调下的“无讼”思想下,调解便成为了民间乃至官府解化解民间纠纷矛盾以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例如,在西周官府中设置了专门调解纠纷和维护社会持续的“调人”之职。此后,经过朝代发展,调解逐渐成为了缓解社会内部矛盾,维护封建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六尺巷的故事清朝时,在安徽桐城有个一个著名的家族,父子两代为相,权势显赫,这就是张家张英、张廷玉父子。清康熙年间,张英在朝廷当文华殿大学士、礼部尚书。老家桐城的老宅与吴家为邻,两家府邸之间有个空地,供双方来往交通使用。后来邻居吴家建房,要占用这个通道,张家不同意,双方将官司打倒县衙门。县官考虑纠纷双方都是官位显赫、名门望族,不敢轻易了断。在这期间,张家人写了一封信,给在北京当大官的张英,要求张英出面,干涉此事。张英收到信件后,认为应该谦让邻里,给家里回信中写了四句话:千里来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阅罢,明白其中意思,主动让出三尺空地。吴家见状,深受感动,也出动让出三尺房基地,这样就形成了一个6尺的巷子。现代的人民调解萌芽于上世纪20年代,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一些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农会和地区设立,以调解民间纠纷。同时,在部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区,成立了“裁判委员会”,专门负责民事案件的办理,群众纠纷的解决等。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得到进一步发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名称也就从那时起开始沿用至今。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逐步发展成为一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成为了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其历程,虽然人民调解在发展道路中遭遇了不少挫折,但仍然充满着顽强的生命力。?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其规定人民司法工作必须处理人民间的纠纷,对这类民事案件亦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应采取群众调解的办法以减少人民讼争;1953年第二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做出了有领导、有计划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议;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活动原则、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及其任务,自此人民调解作为法律制度,正式确定;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被界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从1957年开始,我国的人民调解组织受到“左”的思想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陷于瘫痪;1961年起,人民调解才逐渐恢复和发展;1973年人民调解组织随着人民法院工作的恢复而重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开始恢复,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工作得到了迅猛的恢复和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重建阶段;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把人民调解规定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载入其中;1989年5月国务院公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规范,进一步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2002年9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解决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为人民调解社会功能的实现提供了保障;2007年8月《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公布,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已经进入到新的历史阶段,并纳入了法治的轨道;2009年7月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则促进了非诉讼程序的发展及与司法程序的衔接。2011年1月1日,备受瞩目的《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其完整地规范了人民调解的相关内容,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的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其提升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随后的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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