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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康隆建筑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2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康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幸福街170号。
第四条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
第条 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为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总额
股东认缴出瓷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承诺览表。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身份证号或注册号 认缴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年月日) 货币
(万元) 实物
(万元) 知识产权
(万元) 土地
使用权
(万元) 其它
(万元) 蒲建军 100 100 0 0 0 0 2014.07.08 刘嘉欣 900 900 0 0 0 0 2014.07.08 第条 公司经营期限: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股东认缴出资的情况。按《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应向公司书面说明出资合法继承人。出资合法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股东资格能力,由公司股东会考察后讨论通过。
第条 公司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违反规定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情况、主要人员信息、分支机构信息、投资人信息、变更信息、清算信息、基本信息等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股东权利、义务
第条 股东按在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知情权、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或推选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认缴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三、被推举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公司薪增注册资本,可优先按比例认缴增资。
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条 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按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为公司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股权的转让
第十条 股权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入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转让股权,必须严格履行转让程序和手续。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予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载,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公司予以注销。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审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股东会
第十条 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第一次股东会议,由公司发起股东主持。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两次,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执行董事书面指定其他股东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于召开会议前十日内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报酬;
三、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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