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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作合同书
甲 方:陕西麦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丰庆路1号
银行账户:
乙 方:
营业执照: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与甲方合作,在甲方房屋开设餐饮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书。
第一章 合作使用区域
1.1甲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将陕西省西安市水司什字财富广场(以下简称“广场”)五 层总计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双方约定并认可的电子版竣工图纸计算测量),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以公摊系数)的房屋(以下简称 “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使用区域之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以附件建筑平面图圈定部分为准。
1.2甲方同意乙方将使用房屋用于开设 餐饮 。乙方在使用期内依法及依照本合同约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承诺在该建筑物内不允许或不在招租与乙方经营业态类似的商家进场经营。
第二章 合作期限
2.1本合同所约定的合作期限为 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在本合同书期限届满后,除非甲方收回房屋自用,否则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承租或合作使用优先权。合作使用条件经双方协商以致后以书面约定。
2.3在合作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向未来的租客展示承租场所、在非营业时间内对承租场所进行合理必要的检查维修等,以防应予以配合,但甲方在进行这些活动前均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得到乙方的同意或认可,并且遵守乙方的时间安排和营业要求,不得影响到乙方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使用场地回报金、物业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3.1甲方本着扶持乙方经营,且保证甲方所提供乙方使用场地基本回报金的目的,双方协商约定的合作比例分成及甲方所得回报金支付形式为:
自乙方试营业开始,甲方在第一年按全部营业额(除酒、水收入)的20%提取乙方使用区域的所得回报金,且第一年甲方回报金按提取比例低于65万元时,按65万元/年由乙方向甲方交纳保底回报金。甲方在第二年按全部营业额(除酒、水收入)的20%提取乙方使用区域的所得回报金,且第二年甲方回报金按提取比例低于70万元是,按70万元/年由乙方向甲方交纳保底回报金。第三、四年按全部营业额(除酒、水收入)的25%提取乙方使用区域的所得回报金,且第三、四年甲方回报金按提取比例低于74万元时,按74万元/年由乙方向甲方交纳保底回报金。第五、六年按全部营业额(除酒、水收入)的30%提取乙方使用区域的所得回报金,且第五、六年甲方回报金按提取比例低于78万元时,按78万元/年由乙方向甲方交纳保底回报金。第七、八年按全部营业额(除酒、水收入)的35%提取乙方使用区域的所得回报金,且第七、八年甲方回报金按提取比例低于82.5万元时,按82.5万元/年由乙方向甲方交纳保底回报金。第九、十年按全部营业额(除酒、水收入)的40%提取乙方使用区域的所得回报金,且第九、十年甲方回报金按提取比例低于87万元时,按87万元/年由乙方向甲方交纳保底回报金。(计算公式为:每年甲方回报金=当年全部营业额(除酒、水收入)×当年营业额的约定提取比例)。
酒、水收入除成本外,甲乙双方3︰7比例分成(即酒、水经营所产生的利润甲方得总利润的30%,乙方得总利润的70%),乙方将每月酒水分成与总合作回报金同时向甲方支付。
保底回报金是指甲方按营业额提取比例回报金低于双方约定的甲方应收回报金时,按保底回报金收取每年(月)的甲方回报金,甲方回报金高于保底回报金时,按实际营业额及约定比例分成。
3.2自乙方试营业开始,每月首五天内,乙方按上述计算方法依据实际营业额计算上月甲方合作回报金并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甲方在收到合作回报金5个工作日内给乙方出具收据或发票。核算是否达到保底回报金以年为核算周期,每年的12月31日为年度核算截止日。不足部分乙方须于次年的1月31日前补足甲方的保底回报金。
3.3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约定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按欠费总额的3‰每日计算滞纳金;若乙方欠费达30日时,甲方可在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乙方欠费达60日时,甲方有权中断使用房屋水、电、电梯等供给或即时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偿权。
3.4合作期限内,乙方自行收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每月营业额流水报表,以便于甲方监督。乙方同意甲方派驻两名财务人员对乙方收银情况随时进行监督,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3.5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使用的水、电、中央空调使用费除外)约定第一、二年每月为人民币陆仟元,第三年每月为人民币柒仟贰佰元。(逐年递增,定出递增比例)
第四章 定金与履约保证金
4.1 定金的交付:双方约定的定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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