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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案例分析 法律教研室 吕亚丽 一、公务员经商签订合同效力 2012年5月,公务员李某和吴某共同创办了一驾驶员培训学校,双方订立合办驾校协议后,李某投入股金50万元,因吴某管理混乱,2012年10月李某提出退股。经双方协商后,李某退股,由吴某支付退股金50万元及赢利10万元。 由于吴某暂无钱支付,便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李某人民币60万元整。在一年内付清,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李某多次催付无果后,诉至法院。现吴某以李某是公务员为由,认为其与李某订立合伙协议为无效协议,故不应给付赢利10万元。 公务员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 一是在工作上从事公事,履行公务, 二是在人员编制上执行国家行政编制,三是在工资福利上由国家财政负担。 关于公务员经商的法律规定 1、在职公务员严格禁止经商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在职公务员经商行为严厉禁止。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不仅明确禁止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开办、经营娱乐场所,同时禁止一定范围内的公务员家属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 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 该条不仅明确禁止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开办、经营娱乐场所,同时禁止一定范围内的公务员家属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离职公务员从事经商活动的范围及时间受到限制 《公务员法》第102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离职公务员从事经商活动的范围及时间受到限制 担任或从事与原工作业务无直接联系的经营职务或活动,并不受两年或三年的时间限制,在禁止期限届满后,可以担任或从事与原任职业务有直接相关的职务或活动。 公务员在离职后,如果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以开办经营实体的名义收受或者变相收受财物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该解释对离职公务员以何种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没有进一步明确,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再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以开办的经营实体名义收受或者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也可能涉嫌受贿犯罪。 离职公务员无论以何种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活动,尽量不要利用原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后果: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公务员经商属于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于公务员经商行为规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标准。如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公务员的某些经营性行为也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出售房屋、汽车的,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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