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物权法课件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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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冉克平 一、法律体系:公法与私法 例:甲醉酒驾车,致路人乙重伤。试问: 1、乙可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2、甲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3、交通管理机关是否可以吊销甲的驾照? 在一个具体案例,如何去寻找可以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有其体系,其主要功能就在于指引我们去发现对具体案例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 将众多的法律,依一定的标准,加以归类组织而形成的秩序,构成法律体系。自罗马法以来,法律在传统上分为二类:公法与私法 划分标准: (1)利益说 (2)隶属说 (3)主体说 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公共团体,以权力服从为原则者,为公法;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均为私人,以权利平等为原则者,为私法。 公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 宪法? 私法:民法(商法) 民法的主要特征在于私法自知,即个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自由的决定、自我负责的形成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法的体系 1、《法国民法典》的体例 2、《德国民法典》的体例 3、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1)民商分立 (2)民商合一 我国理论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但这绝不意味着将传统商法的内容全部纳入民法典,而是应贯彻制定统一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相结合,逐步形成一个以民法典为基础,以单行民商法相配套的严谨、科学的民法体系。 民法典:总则、物权法、债法总则、合同法、亲属法、继承法、人身权法和侵权行为法。 民事特别法的特征在于:“它们作用于特别的职业群体或生活领域,这些群体和领域因其复杂性和特殊性需要专门的法律规则。它们在历史上源于民法,但已作为技术、经济和社会的在某一生活领域内发展的反映而制定出来。” 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信托法、知识产权法属于民事特别法。 三、房地产法与物权法 1、所谓房地产法,是指调整房地产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内容包括作为物权法分支的不动产法(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就房地产发生的各项财产关系为其内容)和作为行政法分支的房地产管理法(以调整房地产行政管理关系为其内容),是私法和公法的结合体。 2、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物权法阙如的情况下,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房地产法律法规。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9年《城市规划法》、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从这些法律的立法精神和调整机制来看,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更强调的是国家对房地产关系的规划、管理、监督和调控。 有学者认为,房地产法可以替代物权法 反驳:(1)物权法是私法,而房地产法主要是公法。 (2)从立法精神和原则上看,经过几千年的发展,物权法形成了完备的概念、制度和体系,拥有系统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这些不可能在房地产法中建立。 (3)物权法不仅调整房地产关系,还调整对动产的占有、归属和利用。而房地产关系不仅仅受物权法的调整,也设计合同法、侵权行为和继承法;公法上的规划法、税法也都不同程度的介入房地产关系。 结论:由此可见,房地产法是在私法上以物权法为核心,在公法上以房地产管理法为核心,辅以其他各法律部门的规范而形成的综合调整机制。但房地产法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制定背景 1、财产权法与物权法之争 在大陆法系,广义的财产权是指“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即能够产生个人财产的任何权利。”除物权之外、债权、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甚至继承权都属于财产权;狭义的财产权是指以有体物为客体的支配权,等同于物权。所谓有体物是指占有意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无体物是指没有实体存在,人们凭主观拟制的物,如债权、继承权等,实际上是无体财产,在现代社会,还包括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 采纳物权法的理由: (1)有利于对所有权与他物权作出准确的概括。(2)物权区分了对有体物的支配和对无形财产的权利,使物权与债权两种基本的财产权形态得以严格区分。 (3)物权的概念使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得以区分。 2、物权法违宪之争 1、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违背宪法关于公有制的规定? 2、宪法规范与民法规范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宪法规范师是否属于法律规范?宪法是不是民法的渊源? 二、民法与政治制度 两种对立的观点: 1、民法与政治互不相关 “政治逝矣,民法长存”。 2、民法的地位和规定派生于当时的政治制度 极权政治 正确的认识:民法在各个时代所处的状态取决于两个因素: 1、科学的法律传统; 2、各个政治制度的预先设定。 在现代社会,全球化、互联网时代,无论政治背景如何,法律都要应对,在同样的文明前提下,解决的方案相去不远。 三、民法典何以长盛不衰? 两个现象: 1、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以及台湾地区“民法”实施时间都长达百年甚至更高。 2、民法典能够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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