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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三项业务”——职业健康 2915年11月1日 白河水电站项目部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 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 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 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 职业病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职业病分类(一) 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十大类,分别是: 1. 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 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 3. 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 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 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 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 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 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 、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七大类,分别是: 1. 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 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 3. 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 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 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 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防治对策 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第一,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包括:依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和信息决策机制、完善的职业病工伤保险机制和稳定的、多渠道职业卫生投入机制,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 第二,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调节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按照入世要求,通过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尽可能使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标准的可操作性及其可应用性,建立适于我国职业病防治实际工作需要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第三,将现有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重新整合,整体规划、进一步完善职业病监测体系;统一职业病、工作相关疾病统计口径,并与国际接轨及互认。建立系统的职业卫生信息与职业病防治评估体系,通过科学分析信息,加强职业中毒事故的预测、预警,及时、准确评估职业病防治效果,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全面提升急性职业中毒控制信息水平。 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四,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科学管理为中心的科学研究工作,力争突破束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颈口,提高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