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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
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粗浅解析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2016年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为了更全面、准确了解相关政策内容,特进行粗浅解析。
前 言
1、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个人转让上述股票(股权)时,对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
新、老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对比
老
政策
新
政策
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影响
1、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
2、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限制条件
1、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参考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一般原则,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是境内居民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批准。为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合规性,避免企业的暗箱操作,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立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激励股权标的。为体现激励对象与公司的利益相关性,激发员工的创业热情,规定激励股权标的应为本公司的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同时,考虑到一些科研企事业单位存在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企业,并以被投资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情况,因此规定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限制条件
4、激励对象范围。为体现对企业从事创新创业的支持,避免企业将股权激励变相为一般员工福利,规定激励对象应为企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以授予日为基准日)
5、股权持有时间。为实现员工与企业长期共同发展的目标,鼓励员工从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中获利,而不是短期套利,因此对股权激励的持有时间作出限定: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行权时间。(有效期)为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约束性,也便于税收管理,借鉴国际经验,规定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限制条件
7、股权奖励的限制性行业范围。考虑到股权奖励这一方式较为灵活,为避免企业通过这种方式避税,真正体现对企业因科技成果转化而实施股权奖励的优惠,需要对实施股权奖励的行业范围进行适当限制。因此借鉴国际通行作法,采取反列举办法,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
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
门类代码
类别名称
门类代码
类别名称
A(农、林、牧、渔业)
1、03畜牧业(科学研究、籽种繁育性质项目外)2、04渔业(科学研究、籽种繁育性质项目外)
K(房地产业)
15、房地产业
B(采矿业)
3、采矿业(除第11类开采辅助活动)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C(制造业)
4、16烟草制品业5、17纺织业(除第178类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6、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7、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8、22造纸和纸制品业(除第223类纸制品制造)9、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除第314类钢压延加工)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7、79居民服务业
F(批发和零售业)
10、批发和零售业
Q(卫生和社会工作)
18、84社会工作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88体育20、89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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